2020年市残联公共服务清单办理依据

发布时间:2020-12-17 16:25信息来源:市残疾人联合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1 残疾儿童教师及家长培训 1.《关于印发〈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实施方案〉七个单项实施办法》(皖残联〔2012〕7号):《安徽省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四、工作体系(二)技术服务体系——项目专家委员会 省残联牵头,聘请医学、听力学、康复教育等相关学科专家成立项目专家委员会,承担项目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定点服务机构的评审;承担项目技术培训、指导和相关科研工作;参与项目实施成效评估工作。——技术实施机构 3、定点康复机构 ——做好家长培训和指导工作。
2.《关于成立安徽省残疾儿童家长学校的通知》(皖残联办〔2012〕67号):面向全省残疾儿童家长,按照“立足实际、创新形式、广泛参与、全面覆盖”的原则,以普及家庭康复科学知识,交流家庭康复经验方法,推广家庭康复科研成果,提高家长素质,帮助家长缓解心理压力等为目的,通过多种教学形式,并辅助以咨询、心理测试等手段,努力为广大家长服务,最大程度满足残疾儿童的特殊康复需求。安徽省残疾儿童家长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徽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负责家长学校总校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开展培训,提供信息,组织交流,心理疏导,入户指导,志愿服务。
2 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补助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的通知》(皖卫农〔2013〕19号):七、其他规定(五)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
2.《关于印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09〕4号):决定对我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一、补助对象和项目(一)补助对象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下肢残疾人及7周岁(含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二)补助项目持证肢体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和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
3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地市残联负责资金分配、监督和检查。
4 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年12月8日):2.健全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力度、针对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
2.《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政秘〔2016〕190号):“十三五”期间,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服务覆盖面达到80%以上,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刚性目标任务。
5 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补助 1.《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2.《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6 组织开展全国“爱耳日”活动 《关于开展第17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残联发〔2015〕55号):2016年3月3日是第17次全国“爱耳日”,也是第4次“国际爱耳日”。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已历经16年,惠及全国近60%的人口,极大地普及了听力健康科学知识,提高了人民群众爱耳、护耳意识,对减少听力残疾的发生,推进我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设立“国际爱耳日”,促进全球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四、工作要求(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残联、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协调行动,及时制定本地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组织落实,确保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扎实开展。
7 残疾人托养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备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2.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第一章第一条: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8 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审业务 《转发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残联办〔2015〕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通知》(皖残联〔2009〕98号)。
9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10 残疾人各类服务机构地图查询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11 听障人群听力康复技术服务 1.《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具体服务目录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
2.《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为每名聋儿配发人工耳蜗产品1套,提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费12000元,术后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4000元;为每名聋儿配发助听器2台,提供验配和一年内的调试费用6000元,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3.《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康复办〔2012〕30号):一、任务目标——2011年-2015年为2550名贫困成人听力残疾人免费配戴助听器,包括提供助听器、电池、首次耳模制作及验配。二 、资助条件 受助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听力损失达到听力残疾标准,无助听器适配禁忌,有配戴助听器意愿;(2)家庭经济困难;(3)对就学、就业阶段的听力残疾人优先救助。
12 “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
13 残疾人创业扶持 《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皖残联〔2015〕84号):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类行业和职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4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15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1.《“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发〔2016〕47号):(三)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3)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扶持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充分发挥残联、民政、卫生等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发挥国家及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资源中心作用,提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流通、适配、租赁和转借服务。
2.《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皖政〔2016〕111号):(4)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16 残疾人求职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第四条: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17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与适当补助。中央财政从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2.《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出台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残疾人停车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推广残疾人家居无障碍通用设计,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镇村创建工作。
18 孤独症、智障儿童康复补偿 《关于新增2016年度省级医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的通知》(卫基层秘〔2016〕357号):附件《2016年度省级医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及费用定额标准(试行)》 疾病名称:20、儿童智力障碍(<7岁)和21、儿童孤独症(<7岁) 主要诊疗技术以及按病种付费范围:门诊康复训练。含康复综合评定、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引导式教育、手功能训练等。训练周期须≥2个月(工作日训练, 训练项目日均达到5个),凭康复医疗机构门诊康复训练小结和发票,回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销;享受儿童抢救性康复等项目补助的,项目期间的费用,不列入门诊按病种付费范围。年度累计补偿封顶0.6万元。康复医疗机构含省级医院及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
19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第一条:对象条件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省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二条:资助标准(一)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助资金,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0 听障、智障、孤独症、脑瘫儿童康复训练与评定 1.《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具体服务目录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
2.《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为每名聋儿配发人工耳蜗产品1套,提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费12000元,术后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4000元;为每名聋儿配发助听器2台,提供验配和一年内的调试费用6000元,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3.《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康复办〔2012〕30号):一、任务目标——2011年-2015年为2550名贫困成人听力残疾人免费配戴助听器,包括提供助听器、电池、首次耳模制作及验配。二 、资助条件 受助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听力损失达到听力残疾标准,无助听器适配禁忌,有配戴助听器意愿;(2)家庭经济困难;(3)对就学、就业阶段的听力残疾人优先救助。
21 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2.《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22 贫困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3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安徽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开展保健按摩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批复》(劳社秘〔2000〕14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劳社民3400003190721号):同意开展保健按摩、手语、服装制作、种(养)殖、家政服务、计算机文字录入培训。
24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5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6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7 视障人群低视力检查、适配、服务及训练 1.《关于印发2014年度彩票公益金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1号):《低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实施办法》:一、任务目标及救助标准 为我省4200名贫困低视力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项目平均每人补贴1000元,其中,90%用于购置辅助器具,10%用于补贴适配服务费(包括评估、适配、使用指导等)。二、资助对象和原则 1.持证的低视力残疾人。2.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生活相对困难的残疾人,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
2.《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服务对象:盲人。服务项目及内容:1、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盲杖,每3年评估调换1次)2、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功能评估;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3、支持性服务(中途盲者心理疏导,盲后半年内,每月不少于1次)低视力者  服务项目及内容:1、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每年评估1次,视情况予以调换)2、视功能训练(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28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 《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具体服务目录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
2.《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7〕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1.目标任务2016年,为500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500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2.补助标准(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29 持证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补助 1.《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2.《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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