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残疾人扶助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53号)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中第一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残疾人扶助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53号)第四条第三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与财税〔2018〕15号文第一条内容不符,现予以删除。其余条款不变,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