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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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清理意风及理由 |
备注 |
1 |
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点规划、设置。 |
1.《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点,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定点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 |
大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交警大通大队 |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保留 理由: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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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摊点群设置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2.《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
大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保留 理由: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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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便民信息发布栏设置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款: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2.《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
大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保留 理由: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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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及“2505802”城管热线受理 |
1.《淮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淮府办〔2009〕107号 |
大通区数字城管指挥中心 |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保留 理由: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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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开展城管志愿者活动 |
1.大通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大城执[2012]7号《关于同意筹备城立淮南市大通区城市管理志愿者协会的批复》 |
大通区城市管理志愿者协会 |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保留 理由:文件规定,该项服务为常态化、经常性的社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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