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淮府办〔201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2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11日
淮南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决定在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动“照后减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地区之一,让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愉快、兴业愉快、发展愉快、生活愉快。
二、试点任务
通过采取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对企业能够自主决策的经营活动,取消行政审批,或改为备案管理;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简化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定领域,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根据省政府规定的涉及改革的行政许可事项,结合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确定涉及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事项共65项(详见附件1)。通过取消、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以及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等5种方式分类推进,深入试点。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1.编制改革具体事项目录。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结合我市实际,选择审批频次较高、改革预期效果比较明显的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进行分类改革,编制《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附件1)。制定目录调整、实施程序,开展风险评估,根据改革进展、上级批准授权、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动态调整目录。(牵头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相关部门、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清理规范各类许可。本次改革涉及直接取消审批的2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的1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12项、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24项、强化准入监管的26项,共计65项。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须将涉及事项于6月30日前制定和公布办事指南、申请表格、业务流程,7月1日起按照改革后的方式受理、办理业务。改革中涉及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由各审批部门研究提出需求后统一报请上级协调解决。
(1)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允许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于此次改革取消的2项审批事项,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稽查力度,防止管理脱节;要善于运用市场机制履行监管职能,规范运作程序;要抓紧制订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避免监管真空,确保业务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
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在2018年6月底前与省级对口单位对接,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的相关管理措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审批改为备案。对通过备案方式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维护公共利益要求和实施监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布简化后的备案条件、程序以及所需要的材料,并由工商部门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将采集的企业信息和备案信息推送给审批部门,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于此次改革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市食药监局要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接,做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试点承接工作,并依法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时间节点:对于将“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市食药监局及时与省食药监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系沟通,参考浦东新区备案模式完善本地备案程序,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落实备案试点后予以实施。
(3)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不涉及公共安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此次改革实行告知承诺制的12项审批事项,要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办法。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工商局配合省级部门制定发布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要主动参与每个事项的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办法的制定,明确告知承诺内容,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事后监管举措,积极探索社会监督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有效途径和载体。及时与省级对口单位对接配合完成省级事项的制定,属于县级权限的,由市级对应责任单位统一制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食药监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时间节点:责任单位根据告知承诺办法制定完成市、县级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办法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配合省级单位完成省级事项的制定,2018年6月底前各单位以文件形式发布(含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目录、告知承诺书等),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4)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机关要逐项制定审查工作细则,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含流程图),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运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网上联合办理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反馈,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对于此次改革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24项审批事项,责任单位要逐项明确具体改革举措,形成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创新服务机制,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体育局、市粮食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
时间节点:2018年6月底前,提出提高审批透明度和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5)强化准入监管。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以及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领域的审批事项,继续按照通行规则,严格实施审核,加强证照衔接、监管联动和执法协作,强化风险控制。对于此次改革强化准入监管的26项审批事项,要逐项明确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责任单位要细化加强市场准入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责任人,实施行为的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确保按照审批要求严格执行到位,达到风险可控。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时间节点:2018年6月底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3.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顺利开通并接入安徽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优化再造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凡是能通过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信用代码核验查询、共享复用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或其他部门重复提供,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统筹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加快推进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等基础数据库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认共享,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信息办、市发改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相关部门、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积极创新探索完善与“证照分离”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牵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配合责任单位:市相关部门、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审批监管衔接。落实《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淮府办〔2015〕26号)以及《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淮府〔2016〕59号),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完善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监管细则。涉及经营许可的,由许可实施部门监管;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无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及多个部门且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指定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双告知”模式,在申请人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告知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有关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通过政务服务网将申请人登记信息推送给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做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应及时查询并认领相关商事主体信息,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在监管查处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抄告有查处权的机关,加大违法行为以及案件线索的信息共享力度。
(2)完善分类改革配套监管措施。聚焦分类改革的各项事项,制定和落实配套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手段,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及时完善监管措施和化解市场风险。对完全取消审批的事项,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办法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针对审批改备案的事项,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无备案经营”的法律责任;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重点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对加强准营管理的事项,在事中事后监管阶段强化检查和处罚。制定企业违法行为提示清单,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清晰的事前指导,指导企业开展合法经营。
(3)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严格执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6〕2号)以及《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69号),推进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大力实施部门联合检查,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推动建立方便、快捷的信用信息数据实时传输方式,实现数据即时申请即时查询;对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实行涉企信息归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形成联合惩戒的基础数据。完善并落实信息共享、定期通报、联合惩戒各项制度;继续探索在更多领域实施信用约束惩戒机制,争取将更多部门纳入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体系,不断加大信用联合惩戒力度。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对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5.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牵头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相关部门、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综合监管措施
1.以信息互联共享为基础,实施协同监管。厘清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双告知一承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制度。建立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减少监管层级,提高监管效能。
2.以诚信管理为手段,实施分类监管。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建立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制度,依据监管对象的日常经营活动、信用评价信息等诚信情况,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和惩戒机制。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落实国务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有关制度,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加强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的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视情况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3.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依托,实施自律监管。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自律,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社会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会员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4.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辅助,实施社会监督。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5.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实施动态监管。建立风险防控基础制度体系,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制度,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风险巡查。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优化风险告知提示方法,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四、实施步骤
1.争取试点阶段(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
积极向省政府申请将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试点地区,同时由市编办、市工商局牵头制定《淮南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批复同意试点后,市政府批准实施。
2.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9月底前完成)。
在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对改革的统筹协调,加快完善各项改革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改革措施的落实。
3.总结完善阶段(2018年12月21日前完成)。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改革配套,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服从改革大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改革措施的落实。市政府成立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协调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指导解决改革试点推进中的具体问题。“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负责日常工作。
2.落实工作责任。对于列入我市的改革目录的事项,属于市、区权限的,相关部门要立即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业务办理的要件、流程、配套措施,按照审批事项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标准化要素更新,同步更新和公示办事指南、操作文本等,如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审批监管衔接机制,落实改革措施与工作配套,确保“放得开、管得住、管得好”。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改革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3.加强宣传和信息交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时间紧、涉及范围广,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政务宣传媒介等,及时宣传报道“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新进展、新举措、新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听取企业反馈意见,不断优化改革举措,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部门分别于每月月底前向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本部门审批事项改革推进情况,并不定期反馈工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具体工作牵头部门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逐步完善改革试点措施。
附件:1.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
2.淮南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改 革 方 式 |
备 注 |
||||
取消审批 |
保留审批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 告知 承诺制 |
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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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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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留学、留学除外) |
省公安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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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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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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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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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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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市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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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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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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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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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我省清单事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部分内容。 |
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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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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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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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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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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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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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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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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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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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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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县卫生计生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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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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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市级民政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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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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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路运输许可 |
交通运输部、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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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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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港口经营许可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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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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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经营许可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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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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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客运) |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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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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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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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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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营业性演出许可 |
省文化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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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娱乐经营许可 |
市、县文化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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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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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国内旅行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
市级旅游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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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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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市、县财政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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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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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批 |
省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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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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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省、市、县卫生计生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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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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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省、市卫生计生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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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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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国家测绘地信局、省国土资源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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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我省清单事项为“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
30 |
燃气经营许可 |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 |
|
|
3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级体育部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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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市、县粮食部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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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省、市、县民政部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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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变更审批 |
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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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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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市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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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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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 |
省、市金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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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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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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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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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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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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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我省清单事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初审转报”部分内容。 |
39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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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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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食品生产许可(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除外) |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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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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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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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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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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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药品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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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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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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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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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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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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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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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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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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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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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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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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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食品生产许可(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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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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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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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属我省清单事项“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部分内容。 |
50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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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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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质检总局、省质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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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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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 |
市级质监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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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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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质检总局、省质监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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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省清单事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限安全阀校验、两工地起重机械、场(厂)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核准”。 |
54 |
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定 |
省质监局 |
|
|
|
|
√ |
|
55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农业部,省、市、县农业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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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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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省、市公安机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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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 |
市级安监部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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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
县级安监部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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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县安监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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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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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安全监管总局、省、市安监部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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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市级安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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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省、市安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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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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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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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国防科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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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淮南市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东坡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陆 晞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海涛 淮南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程小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怀光 市编办主任
王 中 市工商局局长
王 琼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 员:赵 宁 市编办副主任
顾大为 市发改委总经济师
王道红 市经信委总会计师
聂双应 市公安局副局长
管玉生 市民政局副局长
戴 冰 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董 荣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龙 洋 市城乡建设委总工程师
张文写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才俊 市农委调研员
朱克勤 市商务局副局长
孔淮祥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陈安东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张志刚 市体育局调研员
姚生平 市工商局副调研员
何云生 市质监局副局长
丁祖怀 市安监局调研员
洪连安 市旅游局副局长
祁家学 市粮食局副局长
顾承军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传清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王 筠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胡 涛 淮南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陈光煚 大通区政府副区长
张 韡 市政务服务中心副调研员
于学军 市金融办主任
鲍广成 市信息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编办,由王怀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宁、姚生平、顾承军、胡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编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淮南经开区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