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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  

2019213日   

 

 

 


淮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四条 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分行业按规模分投资确定项目审计主体,重大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直接实施,较大规模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实施,一般项目审计由建设单位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实现对政府性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全覆盖。

审计机关对政府项目的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价款结算和投资效益实行审计监督。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审计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复审或检查;复审或检查结论,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来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的政府投资项目。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委托机关审定。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情况,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审计机关应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证。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43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0980号)同时废止。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