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淮南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淮南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496447070@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 淮南市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232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554-6678384。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
2020年3月16日
淮南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镇二次供水管理,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用于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设备、管线,包括贮水池(箱)(含高位、中位、低位水箱)、泵房、水泵机组及附属设施(含水泵、电机、配电控制柜)、压力罐、消毒设备、相关管道及各类阀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水质监测及安全使用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的,应当予以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分批实施,限期改造。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提供节能、节水设备和技术等方式参与二次供水改造。
第六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及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需经相关部门及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试压、消毒,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二次供水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组织相关部门及供水企业参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第九条 二次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当地供水企业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时,应当一并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办法。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并在服务范围内公布服务电话。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帐;
(二)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不具备水质检测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查明情况,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影响,并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随机抽检,并将监测结果通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突发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事件。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责令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质检验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凤台县、寿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