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程序开展情况】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公众征集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秘〔2019〕35号)的相关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代市政府草拟了《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提升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截止时间:2019年12月31日。
邮 箱: hbjwufangke@163.com
联系人:李黎、武松
联系方式:0554-2674353;0554-2662587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日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
公众反馈
关于《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市民有效意见和建议,视为无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周边地市划定的禁用区方案,我办拟定了两种禁用区方案,并草拟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确保通告落地实施,现向有关行业部门及相关单位等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12月23日上午下班前反馈给我办,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附件:《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2662587
电子邮箱:hbjwufangke@163.com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秘〔2019〕35号)的相关规定,本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方案一:
全市范围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方案二:
(一)寿县:东至东津渡大桥、南至滨湖大道、西至定湖大道、北至靖淮桥。
(二)凤台县:县城中心区域(东至淮河,西至凤蒙路-凤利路-南湖大道一线,南至淮河,北至淮阜铁路线)。
(三)大通区:大通主城区(东至中兴路,西至居仁村,南至舜耕山,北至淮蚌铁路线),九龙岗镇城区(东至镇东路,西至万向路,南至舜耕山,北至洞山东路),国庆东路洛河段两侧500 米范围内,国庆东路上窑段两侧 500 米范围内,大通工业园区。
(四)田家庵区:东至田大路,西至与谢家集区交界处,南至舜耕山,北至淮河沿线。
(五)谢家集区:南:蔡新路至夏郢孜西路至二通道;西:二通道至医院路;北:医院路至平山路至蔡新路;东:蔡新路。
(六)八公山区:东至水张铁路线(八公山镇至山王镇李嘴孜段),西至东西部第二通道,南至常山路,北至东西部第二通道与淮凤路交界处。
(七)潘集区:东至孔李大桥连接线,西至西外环路,南至珠江路,北至滨河路。
(八)毛集实验区:西至合阜高速毛集连接线,东至丁家沟毛集社区段,北至S102省道毛集段,南至焦岗湖大道。
(九)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中兴路高压走廊-洛九路,西至田大路,南至洞山东路,北至淮河大坝。
(十)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沿淮舜南路,南径十六路,和风大街,瓦埠湖路,春申大街至淮河大道南段,西沿青铜大道,泰康街至合淮路,北至沿山路。
(十一)八公山风景名胜区、舜耕山风景区、上窑国家森林公园:全部辖区。
二、适用范围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牵引车、摆渡车等。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有关要求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个人,需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及环保标志、牌照申领。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报登记。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重点工程、农村农业、林业、园林、水利、市场监督等部门予以配合,并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三)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三秋”、“三夏”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业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部门反馈
《关于征求〈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意见的函》有关部门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寿县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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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凤台县 |
选择方案二 |
采纳 |
3 |
大通区 |
未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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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田家庵区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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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谢家集区 |
未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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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八公山区 |
未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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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潘集区 |
未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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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毛集区 |
禁用范围:“西至合阜高速毛集连接线,东至丁家沟毛集社区段,北至102省道毛集段,南至焦岗湖大道。”应改为:“西至合阜高速毛集连接线,东至康焦路史集段,北至102省道毛集段,南至焦岗湖。” |
采纳 |
9 |
经开区 |
未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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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高新区 |
选择方案二,内容为:(十)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沿淮舜南路,玉兰大道,和风大街,瓦埠湖路,春申大街至淮河大道南段,西沿青桐大道,泰康街至合淮路,北至沿山路。 |
采纳 |
11 |
市公安局 |
未回复 |
|
12 |
市自然资源局 |
未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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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城乡建设局 |
未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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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交通局 |
未回复 |
|
15 |
市农业农村局 |
未回复 |
|
16 |
市水利局 |
未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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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林业局 |
未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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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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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未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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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城管局 |
未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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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未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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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秘〔2019〕35号)的相关规定,本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一)寿县:东至东津渡大桥、南至滨湖大道、西至定湖大道、北至靖淮桥。
(二)凤台县:县城中心区域(东至淮河,西至凤蒙路—凤利路—南湖大道一线,南至淮河,北至淮阜铁路线)。
(三)大通区:大通主城区(东至中兴路,西至居仁村,南至舜耕山,北至淮蚌铁路线),九龙岗镇城区(东至镇东路,西至万向路,南至舜耕山,北至洞山东路),国庆东路洛河段两侧500米范围内,国庆东路上窑段两侧500米范围内,大通工业园区。
(四)田家庵区:东至田大路,西至与谢家集区交界处,南至舜耕山,北至淮河沿线。
(五)谢家集区:东至蔡新路;南至蔡新路至夏郢孜西路至二通道;西至二通道至医院路;北至医院路至平山路至蔡新路。
(六)八公山区:东至水张铁路线(八公山镇至山王镇李嘴孜段),西至东西部第二通道,南至常山路,北至东西部第二通道与淮凤路交界处。
(七)潘集区:东至孔李大桥连接线,西至西外环路,南至珠江路,北至滨河路。
(八)毛集实验区:102省道以南,高速下路口以东,焦岗湖以北,焦岗湖镇史集路以西。
(九)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中兴路高压走廊-洛九路,西至田大路,南至洞山东路,北至淮河大坝。
(十)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沿淮舜南路,玉兰大道,和风大街,瓦埠湖路,春申大街至淮河大道南段,西沿青桐大道,泰康街至合淮路,北至沿山路。
(十一)八公山风景名胜区、舜耕山风景区、上窑国家森林公园:全部辖区。
二、适用范围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港口码头、铁路货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牵引车、摆渡车等。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或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2.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气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2020年4月30日之前,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个人,需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编码登记和环保标牌。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办理编码登记。
(三)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重点工程、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水利、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五)禁用区内,各类项目单位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管理台账,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使用。
(六)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对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维修。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