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测绘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19〕30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结合我市实际代市政府起草了《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现征求社会公众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12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李涛
联系方式:0554-269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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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4日
附件
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测绘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13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19〕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人防等行政审批所需的测绘中介服务整合为工程建设许可(土地勘测定界、地形图测量、宗地图测量)、施工许可(规划定线放样、房产面积预测绘)和竣工验收(规划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不动产测绘)三个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或多家测绘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承担,实现“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实施范围为淮南市主城区(含市管园区),凤台、寿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数据资源管理、人防等部门实施“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多测合一”工作流程制定、信息平台建设、测绘成果共享、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并协同制定“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标准等配套细则。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多测合一”服务窗口和信息平台,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服务。服务窗口负责现场委托、收取纸质要件、成果汇总和成果分发流转等工作;信息平台提供在线委托、项目备案、业务督办、成果提交、数据共享、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服务。
第三章 资质资格
第六条 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测绘单位或联合体进入“多测合一”服务市场开展业务: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应当包含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其中工程测量具有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等专业子项,不动产测绘具有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
(三)注册测绘师执业要求按照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1年内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鼓励尚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测绘资质单位通过自愿重组、引进人才、增加设备等方式,满足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公开所掌握的符合“多测合一”资质资格条件的测绘机构。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多测合一”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委托。工程建设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多测合一”资质资格条件的测绘机构,委托其开展“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并签订“多测合一”测绘合同。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事先组织招标。
(二)项目备案。受委托测绘机构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在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完成项目备案,以备接受监督。
(三)测绘作业。受委托测绘机构根据“多测合一”测绘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需有关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有关部门和测绘机构,各有关部门应为测绘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四)成果报送。受委托测绘机构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样本要求出具测绘成果资料,并由委托方验收确认后报送至“多测合一”服务窗口和信息平台,经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据“三定方案”职责审查合格后推送入库。
第九条 委托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多测合一”测绘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合同未履行完毕解除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可重新委托其他测绘机构。
第十条 成果要求
(一)成果类型:坐标系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管理规定。
(二)成果内容:建设项目地形图、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附图、宗地图;规划定线放样测量报告、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报告及附图;建设项目用地核实测量报告、建设项目用地状况附图、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及附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及附图、人防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附图。
第十一条 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由测绘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多测合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第五章 成果利用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测绘成果实行共享服务,具体包括:
(一)项目选址、用地审批、供地等阶段测绘成果;
(二)工程建设审批测绘成果;
(三)工程施工阶段测绘成果;
(四)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
(五)其他可以共享服务的不动产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 已入库的“多测合一”成果,作为项目选址、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数据共享规定要求,对符合技术规程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在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不得使用未入库的测绘成果,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测绘和重复提交测绘成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工作的监管,开展相关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测绘机构应切实履行配合义务,完整提交检查所需的各项材料。
第十六条 “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费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多测合一”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因委托方干预造成“多测合一”成果不合格的,市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人防等主管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的通知》(淮自然资规〔2019〕138号)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的测绘合同,仍按原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