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意见征集】关于征求《2020年贯彻〈淮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2 16:17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园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

《淮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12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淮南实际,我局代拟了《2020年贯彻〈淮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

要求:

1.反馈意见于2020年7月18号下午下班前加盖公章后书面反馈至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科技大厦506),电子稿同步报送至邮箱, 无意见也需要书面反馈;

2.各县、区(园区)政府以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名义反馈;其他单位以单位名义意见反馈。

联系人:侯端川

电话:0554-6644166   传真:6645218

电子邮箱:1925387980@qq.com

附件: 1. 2020年贯彻《淮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淮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淮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0612


附件1:

2020年贯彻《淮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淮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项规定,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20年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推进省级创新型城市建设为重要抓手,充分利用全市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创新主体活力,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释放科技创新潜能,有效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淮南提供科技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全市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微信、QQ等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利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宪法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创新宣传方式,深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一线,开展针对性地宣传活动,进一步营造科技创新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加强科技创新引领

2.实施产业升级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和高成长性产业,着力培育千亿规模的煤电化气全产业链产业和大数据、特钢、现代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煤系固废物利用五个百亿产业;推进省级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生物及新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矿用电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3.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情况,修订完善科技创新政策,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政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围绕我市创新型城市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实施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5.优化创新平台功能。积极参与省“四个一”创新主平台、“一室一中心”分平台建设和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重点支持安徽理工大学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清洁能源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加快煤炭开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院、煤炭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中电八所光纤传感工程实验室、中科院淮南新能源研究中心、淮南大气科学研究院等重大科技研发平台建设。

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优秀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资助10万元;开展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择优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高新区、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6.提升企业发展质量。提升企业发展质量,积极培育高精尖科技创新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淮南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期满达到合同目标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020年底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达到20%,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0家,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5家。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

7.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健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服务体系,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打造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对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对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打造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纳入“政银担”,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融资额5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补助基础上,市再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0%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加强知识产权载体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10万,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10万、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10万,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5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验收的给予奖励10万。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局。

8.推进农业科技发展。推进毛集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凤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寿县迎河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潘集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出台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

9.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按其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当年登记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及5000万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科技成果登记有效数达到20件及以上且年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3万元奖励。2020年实现技术合同交易额9亿元,完成科技成果登记350件。

市科技管理部门指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奖励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突出贡献人员。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推进科技人才工作

10.实施重点人才工程。贯彻“江淮英才计划”,深入实施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健全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实施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加大培养、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的财政投入。严格落实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创新创业、保障服务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做好人才配偶和子女就业、就学等服务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1.加强人才载体建设。围绕国家、省、市重大战略落实人才支持措施,实施市“50·科技之星”创新团队建设、“3361行业名家”选拔培养、“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人才培养计划,积极发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高层次人才团队的人才集聚效应,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四)强化科技创新服务

12.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作用。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质量,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体系建设,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3.加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助力脱贫攻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开展绩效考核,经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2020年培育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10家。

促进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给予10—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培育拟上市科技企业,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接受上市前辅导。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称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专板精选层等需要股改的板块成功挂牌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科创专板(基础层、培育层),科技创新板等不需要股改的板块成功挂牌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组织保障

15.加强组织协调。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贯彻《条例》工作,建立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有关事项,各责任单位要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谋划,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取得扎实成效。

16.落实主体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努力形成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17.加强监督检查。各任务牵头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重点围绕落实《条例》和本实施方案,对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订促进科技创新相关办法,推动工作,各责任单位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把贯彻落实情况上报至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进行追责,切实推进《条例》的落实。

附件2:


淮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19829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

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四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以科技创新作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建立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科技创新发展的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点项目、服务保障等内容,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经信、人社、财政、金融、农业、教育、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技创新的宣传和引导,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新型煤化工、现代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主导产业和高成长性产业,支持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水平,发挥集聚效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市人民政府安排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科技创新政策的落实,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八条  鼓励企业独自设立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并在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共性技术研究、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产学研合作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

市人民政府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的利息和评估费用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申请量纳入财政资金支持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农村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应用,建立农业科技基地、示范园区,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技术入股、转让、许可等形式在本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

市人民政府安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支持在本市开展先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

第十三条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在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和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创新战略合作关系。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依法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工作机制,加大培养、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的财政投入。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发展创业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创业启动经费、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和创业贷款贴息。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适当的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市人民政府尊重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其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配偶工作安排保持原单位编制性质。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产学研单位互设人才流动岗位,实现人才双向交流,培养、锻炼科技创新人才。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选派到基层或者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人员,选派期间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其在基层或者企业做出的科技创新实绩,可以作为评定职称和晋级考核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可以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从事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等活动。

第四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孵化器新建或者扩建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

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定期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估,择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大型科技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对租用大型科技仪器设备的单位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研发、技术转化、技术服务外包、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经纪、专利代理等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

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订单贷款等金融服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的融资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培育拟上市科技企业,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接受上市前辅导。

市人民政府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股权交易市场)实现上市(挂牌)的科技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以参股或者入股的方式投资本市科技型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机制。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技人员的科研诚信档案制度,记录本单位科技人员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促进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的奖励、补助办法,向社会公布,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市、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投入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制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以及评估标准,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实施监督管理。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121日起施行,《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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