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意见反馈】关于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第一版(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汇总情况
为明确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和投放原则,引导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有序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市城管局起草了《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第一版(征求意见稿)》。于3月30日-于4月30日通过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面向有关单位及企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2条,其中采纳1条,未采纳11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田家庵区 | 无意见 | 采纳 | |
2 | 大通区 | 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采纳 | |
3 | 谢家集区 | 无意见 | 采纳 | |
4 | 八公山区 | 无意见 | 采纳 | |
5 | 潘集区 | 无意见 | 采纳 | |
6 | 凤台县 | 无意见 | 采纳 | |
7 | 毛集实验区 | 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采纳 | |
8 | 寿县 | 无意见 | 采纳 | |
9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无意见 | 采纳 | |
10 | 高新区 | 修改意见:1、《指南》第六部分第一项“每个小区应设置一处可回收、有害垃圾集中投放点,投放点应根据投放量合理配置分类收集容器或智能回收设备。”,建议“根据住宅小区大小,按一定户数比例配置可回收、有害垃圾集中投放点。 | 不采纳 | 《淮南市城市垃圾生活分类投放指南第一版(征求意见稿)》中分类收集容器配置标准之(一)设置原则:按照便利市民投放、便利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原则,采取“集中投放点(以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为主)+便民投放点(以其他垃圾、厨余垃圾为主)”的模式,根据楼栋分布情况和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设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因此,此项建议不予采纳。 |
2、第八部分“其他事项”中第一项“住宅小区应设置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明确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具体办法”,在2019年的创城测评中,先后对西湖春天等小区设置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予以通报并要求整改,各小区先前设置的装修垃圾等临时垃圾堆放点均已拆除。现要求各住宅小区设置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是否影响创城测评,建议“在不影响创城测评的前提下,明确设置垃圾临时堆放点的规范指导意见”。 | 《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第一版》以四分法为基本分类,工业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园林林绿化垃圾、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农业垃圾、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等固体废物不在适用范围内。因此,此项建议不予采纳。 | |||
11 | 市委组织部 | 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采纳 | |
12 | 市委宣传部 | 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采纳 | |
13 | 市委编办 | 无意见 | 采纳 | |
14 | 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 | 无意见 | 采纳 | |
15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采纳 | |
16 | 市公安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17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18 | 市民政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19 | 市司法局 | 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采纳 | |
20 | 市教体局 | 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采纳 | |
21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22 | 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23 | 市住房保障和 房产管理局 |
修改意见:《指南》 第二条分类标准第一段“城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以四分法为基本分类标准,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 | 采纳 | |
24 | 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25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采纳 | |
2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27 | 市生态环境局 | 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采纳 | |
28 | 市城乡建设局 | 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采纳 | |
29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30 | 市水利局 | 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采纳 | |
31 | 市商务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32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33 | 市卫健委 | 无意见 | 采纳 | |
34 | 市林业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35 |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采纳 | |
36 | 市供销社 | 无意见 | 采纳 | |
37 | 市文明办 | 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采纳 | |
38 | 市总工会 | 无意见 | 采纳 | |
39 | 团市委 | 无意见 | 采纳 | |
40 | 市妇联 | 无意见 | 采纳 | |
41 | 市邮政管理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42 | 市第一人民医院 | 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采纳 | |
43 | 安徽理工大学 | 修改意见:1、《指南》中应该明确垃圾分类投放具体管理部门,这个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或解决垃圾分类投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不采纳 | 一、关于垃圾分类投放具体管理部门 《淮南市城市垃圾生活分类投放指南第一版(征求意见稿)》第八其他事项之(4)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办公场所,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关于其他垃圾分类问题 厨余垃圾中剩菜剩饭、废弃油脂和瓜皮果壳、菜叶菜帮,由于成分不同、处理工艺也不同。我市现有餐厨垃圾处理厂主要针对的是剩菜剩饭等成分的厨余垃圾。综合考虑处理工艺、成本等因素,我市推进垃圾分类过程中,果皮、菜叶菜帮等垃圾暂作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 三、学校集中投放点设置问题 考虑到住宿的学生可能会在宿舍就餐产生剩菜剩饭,因此建议设置厨余垃圾(湿垃圾)收集容器。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四、住宅小区集中投放点设置问题 《淮南市城市垃圾生活分类投放指南第一版(征求意见稿)》中分类收集容器配置标准之(一)设置原则:按照便利市民投放、便利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原则,采取“集中投放点(以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为主)+便民投放点(以其他垃圾、厨余垃圾为主)”的模式,根据楼栋分布情况和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设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
2、第3页(四)中其他垃圾(干垃圾)。其中的果皮,菜叶菜帮等建议为湿垃圾分类。 | ||||
3、第11页,学校(3)、(6)部分,宿舍楼栋出口处集中设置1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 | ||||
寄宿制学校每间宿舍可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不易设置厨余垃圾(湿垃圾)收集容器。 | ||||
4、第11页,住宅小区(1)部分,每个小区应设置一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集中投放点不合适,大的小区居民会因为路程太远而放弃垃圾分类。 | ||||
44 |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修改意见:1、分类投放要求方面,根据物业小区业主垃圾投放的现场情况,垃圾投放实行定点定时分类投放的可实施、可操作性来讲,很难推广和实施,主要现小区业主大部分都是上班族,在家时间是不能固定的…,建议“分类垃圾筒实行‘定置定位’管理,责任单位按照服务频次及时清运”。 | 不采纳 | 《淮南市城市垃圾生活分类投放指南第一版(征求意见稿)》第五分类投放要求: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在撤桶并点和规范设置投放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定点定时分类投放。因此,此项建议不予采纳。 |
2、可回收物暂存方面,现小区业主居住面积不是都有很大空间的,对可回收物进行暂存条件达不到要求,同时,易燃物品在居住室暂存还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建议“小区暂时设立可回收物质集中堆放点,或者直接联系人上门回收”。 | 《淮南市城市垃圾生活分类投放指南第一版(征求意见稿)》第五分类投放要求(一)可回收物投放要求1.生活垃圾投放人宜将可回收物暂存……此处为建议,非强制业主暂存可回收物,业主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放或暂存。 因此,此项建议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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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回收物投放要求中,对可回收垃圾分类型投放到可回收容器内还是投放到其他收集容器内的物质分类识别,业主不易掌握,易造成随意投放现场较多,建议“按可回收垃圾类型分别设施收集容器,特别是大块纸板、小型废旧家电、废弃织物等可回收垃圾,应单独设立收集容器或专项堆放点”。 | 《淮南市城市垃圾生活分类投放指南第一版(征求意见稿)》第八其他事项之(4)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垃圾分类是生活习惯的变革,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涉及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人,推行垃圾分类工作有赖于全社会的意识转变。垃圾分类,人人有责。 因此,此两项建议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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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害垃圾投放步骤及要求较高…,建议“暂存有害垃圾投放不做具体要求,统一将垃圾投放到有害垃圾投放点或有害收集容器内,细化步骤要求暂由责任单位清运时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