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地方性法规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会商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南市地方性法规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会商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地方性法规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
会商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地方性法规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会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淮南市地方性法规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会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是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地方性法规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会商工作的协调机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承担日常事务。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组织立法会商,就相关事项共同讨论、交换意见。
立法会商分起草阶段立法会商和审查阶段立法会商。
第四条 起草阶段立法会商由起草部门负责确定参加单位,并主持会商。审查阶段立法会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参加单位,并主持会商。
规章送审稿在提交市政府审议前,起草部门应提请市政府相关负责人主持会商,司法行政部门、起草单位及相关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 规章送审稿在提交市政府审议前,经立法会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协调小组协调解决或在规章送审稿中备注说明。
第六条 协调小组会商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副组长)主持,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出席人员。协调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立法会商后,主持人要求书面反馈意见的,参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出具本单位反馈意见。
第八条 本规则未明确的其他事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淮南市地方性法规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会商工作协调
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淮南市地方性法规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
会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夏智明 市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叶士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玉鼎 市司法局局长
成 员:顾承军 市司法局副局长
徐祖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调研员
孙 罡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龙 洋 市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岳葆春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杨思刚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总工程师
张 杰 市人防办副主任
王 筠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立法科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