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对应取消4项行政许可事项(市级1项、县级2项、省市县共有1项);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承接1项(市级1项)。
二、涉及政府权责清单的权责事项作相应调整。各县区、涉及事项调整的部门要及时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坚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同时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确保有效对接、无缝衔接。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 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21年2月1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公安 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禁止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或者设置其他条件,确保执行到位、落实到位。 2.加强工作衔接。取消许可后,市公安局要加强与省公安厅沟通衔接,及时获取依法审批的典当业相关信息,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并督促指导各县区同步开展此项工作。 3.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强化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及时发现安全漏洞,化解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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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乡村兽医登记 |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全市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严密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4.加强指导和督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督查措施,确保“乡村兽医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衔接工作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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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审批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强化工作落实。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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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对还在有效期的丙级机构核查换领乙级资质证书。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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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承接和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
1.市级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商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每年对全市范围内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2)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4)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指定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2.县级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要求,切实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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