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南市人民政府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淮南市人民政府

2021823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

建设用地审批权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权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承接委托审批事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将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事项,委托给设区市和县级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淮南市人民政府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事项为: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70顷的。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经国务院批准的淮南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仍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淮南市人民政府承接省人民政府委托事项审查机制。

1全面实行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以保护耕地为抓手,严格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在建设项目前期谋划阶段,各县区(管委会)应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帮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优化选址选线,线性工程尽量选择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前,应尽量选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的交通廊道,块状工程尽量避免选址位于成片永久基本农田区域,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用地审查阶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可调整地类、原地类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补充耕地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严格把关,确保落实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2健全同步并联审查工作机制。建设项目用地市级审查阶段,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审核手续,由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办理。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前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市政府审批用地前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内外业同步核查机制。国家及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用地审查阶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已动工建设情况、征收土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条件,以及土地征收公告发布、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征地协议签订、征地费用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无误或经核查后依法整改落实到位的,方可报市政府审批。

4强化建设用地批中批后监管。用地审查阶段,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确因施工中取、弃土场和临时用地位置未确定而在申报用地前难以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的,可由建设单位出具正在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正在组织方案评审的说明。报市政府审批用地前,建设单位应补充提供符合《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意见书,否则不得审批用地。报市政府审批用地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建设用地审批业务与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动态巡查、卫片检查等工作互联互通,加强建设用地批中批后监管,对突破用地批准范围实施的用地和建设行为,责令停工整改并查处到位,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责任人违法用地责任。

5开展承接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效能综合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各县区(管委会)用地审查审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用地标准执行、不动产登记服务、违法用地查处等情况建立定期考核和通报机制,对重点地区上门服务,对问题严重地区要公开通报乃至约谈,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各县区(管委会)提高土地管理利用和服务水平,顺利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用地委托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完成委托工作。

(二)制定淮南市承接省人民政府委托事项审批细则。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自然资源厅用地审查审批相关规定、建设用地审查要点,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要求更严格、监管更有力、效能显著提高要求,制定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批准流程及细则,细化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内部审查流程、程序。

(三)明确淮南市承接省人民政府委托事项签批规则。
    1对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按程序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查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加盖省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时间为批准时间。
    2对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顷、其他土地不超70公顷的,按程序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查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加盖省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时间为批准时间。
    3对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按程序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查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加盖省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时间为批准时间。

(四)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报件线上智能审查。

依托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建设用地审批实行全程线上受理审查,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查的效率和精准度。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夯实责任。各县区(管委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委托工作,把委托工作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抓实抓细,加强依法申报用地是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最优途径意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抓总负责,认真研究委托政策和建设用地审查规则,切实做好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严格履行建设用地报件审查职责,确保报市政府审批用地合法、合规。市人民政府安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批前、批后程序的履行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建设用地报批和征收土地的主体,对建设用地报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认真组织审查,保证审查意见的合法、真实、准确。财政、司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涉及的审查事项进行把关。

(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各县区(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建设用地报批法律、政策,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新形势、新政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县区(管委会)应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实施细则要求,规范组织、制作建设用地报件,提高报件质量和审批效率,务必真实履行发布公告、开展拟征地现状调查、签订补偿协议等批前程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受理征地批前程序履行不到位的建设用地报件,对虚假履行征地批前程序、签订补偿协议不真实的,要求县区(管委会)限期整改,二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件,重新申报仍有虚假履行征地批前程序、签订补偿协议不真实情况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暂停受理该县区(管委会)建设用地报件。连续2个季度建设用地报件质量位于全市后2位的县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通报,并督促各县区(管委会)整改。严禁通过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骗取用地批复。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相关报件资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整理归档。

(三)严格监管,强化督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监管督查制度,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行跟踪问效,对审查把关不严、瞒报漏报等情况,建立统计台账,每季度向市委、市政府专报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情况。

四、责任追究

市司法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对承接省政府用地审批委托权后因履职不当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淮南市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呈报表

         2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报批流程

 

 

附件1

 

淮南市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呈报表

2021年第  批

日期:      

项目名称:

呈报单位:

审查意见:

(主要内容)

1项目用地基本情况,审批依据;

2项目用地报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情况(具体描述权属、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计划指标来源、符合规划情况、批前程序履行情况、失地农民社保办理情况);

3项目用地报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审会研究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意见:

 

 

 

 

市政府秘书四室审核意见:

 

 

 

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意见:

 

 

 

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意见:

 

 

 

 

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意见: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意见:

 


附件2

 

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报批流程

 

县、区人民政府

申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会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审会集体研究

市政府

审批

责任追究

县(区)政府、毛集实验区管委会为建设用地报批申报主体,经开区、高新区通过行政区划所在地政府申报建设用地。

1.县、区政府(管委会)安排所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卷建设用地报件;

2.县、区政府(管委会)法履行土地征收批前程序;

3.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报件审查报告;

4.县(区)政府、毛集实验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县(区)人民政府、毛集实验区管委会公章;

5.县(区)人民政府、毛集实验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发请示,向市政府提出批次用地批准申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排“征地事务中心”受理报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初审,根据报件材料齐备情况和用地计划来源决定是否受理,主要审查内容:

1.审查建设用地报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申报用地条件,是否有计划来源;

2.审查建设用地报件是否要件齐全。

    报件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要件不齐全退回申报单位补正后重新申报;报件符合申报条件且要件齐全的,通过用地审批平台发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办科室。(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分批次土地征收报件主办科室为耕地保护监督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主办科室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1.耕地保护监督科在收到受理环节转送的建设用地报件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同时通过用地审批平台转发市局各会签科室审查;

    2.空间用途管制科收到受理环节转送的建设用地报件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同时通过用地审批平台转送市局各会签科室审查。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测绘科、耕地保护监督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法规监察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空间规划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在通过用地审批平台收到建设用地报件后,同步并联审查会签报件。

    1.各参与审核科室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各参与审核科室遵照一次性告知原则提出所有补正意见,确需增加补正内容的需经分管建设用地审查的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出二次补正通知;

    3.报件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受理环节,由征地事务中心汇总各科室审查补正意见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自收到补正意见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4.审查会签通过的报件,征地事务中心在会签结束后2个工作日,整理审查结果提交市局建设用地审查会审会研究,同时征地事务中心在会签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以不低于申报件数25%的比例,对申报建设用地征地前期工作履行情况、动工建设情况等牵头组织现场抽查核实。

抽查通过的,征地事务中心在抽查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整理内外业审查结果提交市局建设用地审查会审会研究;抽查发现问题的,申报单位负责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提交局建设用地审查会审会研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建设用地审查会审制度,主要负责人召集分管负责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耕地保护监督科、空间规划科、法规监察科、征地事务中心召开,集中会审通过审查会签和现场核查的建设用地报件。

    1.报件通过会审后2个工作日内财务科完成核费,并通知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缴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逾期未完成缴费的,报件退回受理环节,并向申报单位发出催缴通知单,催缴通知单发出10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缴费的,予以退件

    2.报件完成缴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签报“受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呈批表”报市政府审批。

呈批表主要内容:

    1.报件基本情况;

    2.审查及会审合格情况。

市政府审签建设用地流程:

1.“受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呈批表”报秘书四室初审;

2.市司法局对呈批的建设用地进行合法性审查;

3.“受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呈批表”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查;

4.“受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呈批表”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查;

5.“受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呈批表”报市政府分管同志审核;

6.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受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呈批表”,批准建设用地;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情况印发建设用地批复,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时间为批准时间。

1.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相关报件资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整理归档;

2.对承接省政府用地审批委托权后因履职不当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