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5 15:29信息来源:政府文电科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对应取消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市级2项、县级1项、省市县共有1项);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承接2项(市县2项)。

二、涉及政府权责清单的权责事项作相应调整。各县区、涉及事项调整的部门要及时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坚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同时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确保有效对接、无缝衔接。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权责事项目录

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9年7月10日




附件1


取消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

部门

设定

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市级民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

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要加快完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民政部门及时获取。2.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装配企业每年编制年度报告,并向市民政局报送。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2

船员注册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市级地方海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 加强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2. 对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者,在签发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时,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3. 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内河船员水上服务资历签注、船员履职情况记录等事后监管。4.按照要求,调整我市船员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流程,市地方海事局对通过二、三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保证《船员服务簿》发放、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等业务工作有效衔接和顺利实施。

该项为行政许可事项“船员证书核发”子项。

3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立法程序修订相关法规,修订相关标准,调整相关许可制度条款,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2.加强与市场监管、住建、应急、公安等部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信息共享。3.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户的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取消该项中颗粒化事项“货运站经营许可”,该项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子项。


4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后,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开放全省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名称数据库,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的查询、比对服务。2.完善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省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实际,不断提升完善我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性能。进一步强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主体责任,引导和要求企业承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规范企业名称使用行为。对于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发现名称有违反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完善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纠错机制,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4.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进一步明晰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强化企业名称申请人的主体责任,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制度。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滥用名称权利,与其他企业名称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争议,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5.加强企业名称事后监管。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企业限期纠正或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该企业名称,并向社会公示。

名称预先核准中,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由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附件2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部门

设定

依据

承接和监管措施

 

1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省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中颗粒化事项“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班线许可”和“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市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中“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1.按照立法程序修订相关法规,修订相关标准,完善经营许可层级下放的相关要求。2.严格落实管理层级下放要求,严格按照下放后的管理层级受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对已受理申请的涉及管理层级下放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受理机关将相关申请材料书面转交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办理。3.强化行业行政许可信息共享,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并在本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信息,逐级上传至部级系统。4.健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加强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发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等平台作用,强化车辆运行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6.加强执法监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7.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应用。8.完善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作用,畅通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9.加强辖区内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2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机构,委托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部门注册;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98号)

1.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安徽省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的实施办法》。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并加强对辖区内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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