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经集中清理,现决定取消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交的9项证明事项,改由行政机关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保留1项淮南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
一、对照检查,同步清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条逐项对照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皖政〔2019〕17号)取消的证明事项及设定依据,按照“谁制定、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同步清理检查同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于2019年8月20日前完成清理。
二、各地各部门应建立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国务院、省政府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同步清理、调整、规范我市证明事项,确保我市证明事项清理与国务院、省政府证明事项清理要求和结果保持一致。
三、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平稳过渡。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改革持续深化。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坚决查处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企业和群众的行为。
附件:1.取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保留的淮南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019年8月2日
附件1
取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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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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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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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证书 |
市长质量奖评定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淮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6〕58号)第六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认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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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核查 |
2 |
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证明 |
市长质量奖评定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淮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6〕58号)第六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六)获得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区政府和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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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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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 |
3 |
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 |
淮南名牌认定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淮南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8〕18号)第三条 淮南名牌评价范围包括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第八条 申报淮南名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1.生产企业在淮南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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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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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内 |
4 |
企业基本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证、经营许可证等) |
淮南名牌认定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淮南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8〕18号)第八条 申报淮南名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4.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前置许可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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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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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内 |
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证书 |
淮南名牌认定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淮南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8〕18号)第八条 申报淮南名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业产品 3.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具有较为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认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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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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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告知承诺 |
6 |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 |
不动产登记 |
《淮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与资金监管规定》(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持相关材料与监管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托管资金足额入账后,监管机构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 |
市政府 规章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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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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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 |
7 |
缴纳维修资金的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135号)第八条 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 违反前款规定,业主、建设单位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
市政府 规章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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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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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 |
8 |
物业灭失证明 |
维修资金余额支取 |
《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135号)第十五条 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业主办理余额支取手续时,应当提交物业灭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
市政府 规章 |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
物业所在地基层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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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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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 |
9 |
网备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5〕145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市房地产产权和市场管理处办理入网认证手续。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入网认证手续并领取《房屋权属证明书》。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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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 |
附件2 保留的淮南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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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有无便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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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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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
电动自行车登记 |
《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地方性 法规 |
公安机关 |
销售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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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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