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制度】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14 09:51信息来源:政务公开办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新闻发布工作,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主动引导新闻舆论,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淮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淮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委市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我市各项工作的监督,为我市加快发展、奋力崛起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内容

1.市委市政府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2.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3.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4.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

5.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市委市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二、新闻发布的管理和审批

1.新闻发布可根据工作需要以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背景吹风会、记者招待会、媒体交流会及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等形式实施。

2.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新闻发布会统一归口管理,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新闻发布外,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一般不能自行安排新闻发布活动。

3.市政府新闻发布活动内容和主题的确定,可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阶段性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直接提出,或由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动申报,也可由新闻单位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提供。最后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汇总提出,报市政府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审定。

4.需举行新闻发布的县区、部门、单位,应于新闻发布活动前5天将发布形式、内容、范围、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举行。

三、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要求

1.为了保证新闻发布的权威性,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确定12名中层干部担任联络员,组成新闻发言人工作班子,全面负责新闻发布。重大突发事件可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指定新闻发言人。

2.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要求: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和思想水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部门业务,了解世情、国情和市情,熟悉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情况和动态,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3.新闻发言人的职责:审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审阅新闻稿件,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对外发布新闻,接受记者采访;协助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处理有关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和对外辟谣等工作。

4.新闻联络员的职责:协助新闻发言人做好撰写材料、分析问题等新闻发布的筹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会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

5.设立新闻发言人的部门和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制定新闻信息发布的审批程序、日常新闻采访接待程序、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应急措施。根据工作实际,定期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活动。

6.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就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定期约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县区新闻发言人做相关的新闻发布。一般情况下,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必要时也可邀请市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发布新闻。

7.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新闻发言人会议,研究新闻发布工作。

8.各新闻发言人和联络员应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将需要发布的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以适时安排新闻发布,充分利用这一渠道扩大对外宣传,增加政务信息的透明度。

四、新闻发布的组织

1.市政府新闻发布活动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2.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安排确定到会新闻单位、组织协调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响。进行新闻发布的主体单位负责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淮南日报社、市广电局等市新闻媒体和省级媒体驻淮南记者站负责安排记者、采访报道。

五、新闻发布的纪律

1.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发布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严格遵守《保密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对内容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但又必须对外发布的,须经保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同意。

2.新闻发言人应秉承有利于事态健康发展、平稳处置的原则接受媒体采访,因新闻发布失误导致新的炒作或误导舆论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视情批评教育,或提请纪律处分;对新闻发布工作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予以表彰和奖励。

3.举办新闻发布活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举办者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报批。

4.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新闻发布活动,各新闻单位原则上不能派遣记者采访,不得擅自发稿。

六、其他事项

1.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下,参照本制度开展新闻发布。

2.群团组织、大型企事业单位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下,可自主开展新闻发布活动。

3.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淮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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