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有对应的9项市级政府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全部取消,不再作为相关行政权力的受理条件。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各有关部门要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做好本辖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
附件: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淮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权力 事项名称 |
权力实施 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的核准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 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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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的核准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 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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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 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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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权力 事项名称 |
权力实施 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备注 |
4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 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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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国有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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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导游人员从业健康证明 |
核发 导游员证 |
市旅游局 |
注:办理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 |
医院 |
申请人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部门不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县级以上医院提供服务,也不指定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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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权力 事项名称 |
权力实施 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备注 |
7 |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人资信证明 |
确定市级储备粮食承储企业 |
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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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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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人财务审计 |
确定市级储备粮食承储企业 |
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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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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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订)、《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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