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08 15:27信息来源:政府文电科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69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健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根据国家、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动态调整《淮南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与本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相对应,对未纳入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行政权力事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有偿服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真正做到目录清单之外无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和收费。

(二)加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及时调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在出现明显上涨或者可能出现明显上涨时,应及时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约谈、提醒、告诫,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公开经营成本,督促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合理定价。

(三)加强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积极开展中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每年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规范中介服务和收费行为。重点查处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服务并收费,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以及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操纵中介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行政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不得将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至所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应经省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事业单位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新增涉企收费项目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收费。对依照相关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行政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由行政机关委托开展,并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本部门预算。行政机关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应当同等对待,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市、县开展同类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不少于3家。

三、促进行业自律,建立中介服务收费市场竞争机制

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积极培育和健全中介服务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大力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中介机构公平竞争、规范运行、合理收费。重点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规范,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协调处理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各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名称及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各中介服务机构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政策调整,及时更新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社会监督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中介组织及时进行曝光,不断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附件: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淮南市人民政府

201788日 


 

附件

 

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体系,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工作,推进中介服务机构改革和中介服务收费改革。

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

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规范运行、合理收费。

市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3

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应当同等对待,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市、县开展同类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不少于3家。

市各相关行政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4

依法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与本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相对应,主要包括行政权力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和责任事项等。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市编办、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5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本部门网站公示与本部门相关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收费事项。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各相关行政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6

依照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行政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本部门预算。

市编办、市各有关行政机关,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

事业单位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实行转企改制后,提供的中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8

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依据中介服务项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相关企业、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调整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控制其利润率。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9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自主制定。中介服务机构自主定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市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10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标明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方式和具体的收费标准等。

市物价局,市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11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降低服务成本,规范服务和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委托方进行交易;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服务并收费;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中介市场价格。

市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12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收费台账,如实记录本单位的收费情况。收费台账保管期限不得低于3年。

市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13

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和诱导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推动中介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市物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跟踪、采集、分析、研判中介服务市场收费变化情况,为调控和监管相关中介服务收费提供决策依据。

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16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明显上涨或者可能出现明显上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约谈、提醒、告诫,并可以开展成本调查、公开经营成本,督促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合理定价,规范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收费台账和必需的账簿、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市物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中介服务收费异常情况。

市物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行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并可以根据本地中介服务机构市场情况,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诚信纳入当地信用体系。

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1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依法对违规收费行为实施价格行政处罚。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以及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并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实行监管,对违规行为给予必要的行业惩戒。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2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内容。

市编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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