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意见反馈】《淮南市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开采山石资源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市生态环境局 |
将四(二)明确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对非法开采和加工山石资源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并牵头取缔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矿产资源加工点。”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对非法开采和加工山石资源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矿产资源加工点”。 |
基本采纳,已修改为:依法查处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矿产资源加工点并通报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
2 |
市城乡建设局 |
将四(二)明确职责分工:“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企业、建设施工单位进行排查,严禁其购买、使用非法开采的山石资源。” 修改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全市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企业、建设施工单位建立石料来源台账,严禁其购买、使用非法开采的山石资源。” |
采用淮府秘〔2017〕173 号原文,故未予采纳。 |
3 |
市民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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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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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林业局 |
将四(二)明确职责分工:“林业部门负责对林地山石资源的管理。”修改为“林业部门负责对林地资源的管理。” |
未采纳,已修改采用淮府秘〔2017〕173 号原文。 |
6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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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市场监督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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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应急管理局 |
将四(二)明确职责分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的开采行为。” 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开采山石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
采纳 |
9 |
市城管局 |
将四(二)明确职责分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协助拆除无证开采点、加工点的地面设施及加工设备。”根据我局职责权限,我局无此项职责,建议删除。 |
采用淮府秘〔2017〕173 号原文,故未予采纳。 |
10 |
国网淮南供电公司 |
将四(二)明确职责分工:“供电部门负责加强用电监管,严禁向非法采矿点、加工点供电或转供电,严肃查处非法转供电及私拉乱扯用电行为,对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书面要求停止供电的,要配合当地政府切断供电电源,拆除非法采矿加工点的供电设施,对向非法采矿点、加工点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修改为“供电部门负责加强用电监管,严禁向非法采矿点、加工点供电或转供电,对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书面要求停止供电的,要配合当地政府切断供电电源,拆除非法采矿加工点的供电设施,对向非法采矿点、加工点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
采纳 |
11 |
谢家集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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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八公山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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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大通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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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公安局 |
截止2019年10月12日未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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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财政局 |
截止2019年10月12日未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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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田家庵区 |
截止2019年10月12日未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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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高新区 |
截止2019年10月12日未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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