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证】关于《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11-25 10:09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受你局委托,我所组织专家对《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论证。现将研究、论证情况及其结果与相关意见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程序与结果
      (一)邀请我市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详见附件二)。
二、相关意见和建议
鉴于国家取消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行政许可制度以后,而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培养和认定方面的善后事宜跟进衔接之前,恳请你局支持我所继续跟进研究。

特此报告!
附:附件二

淮南市永信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研究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供讨论稿)》
2019年11月14日会审意见整理
1、第十条(三)“近3年内(自公开征集截止之日起追溯3年)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限制承接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将近3年,调整为1年,减少追溯时间。
2、第十一条(一)“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登记有效信息”
修改为“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平台、或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平台登记有效信息”
3、第十一条(二)“从业人员应是本单位职工,应具有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含招标师)或者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协会)颁发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活动等相应能力。”
修改为“从业人员应是本单位职工,并具有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至少包含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应具有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含招标师)或者取得省级招标投标协会颁发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活动等相应能力。”
4、第十二条(一)“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网站办理信息登记”
修改为“在财政部门指定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全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进行在线登记。
5、第十四条(三)“接受业主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中“接受业主委托”与前款重复,建议删除。
6、第十六条(二)“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登记)在本单位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招标师职业资格(水平)”
修改为“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登记)在本单位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招标师职业资格(水平),或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招标代理专业资质已经取消,招标师考试不再举办,增加中级及以上职称与政府采购代理项目负责人要求对应。
7、第二十四条“名录内的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累计被扣40分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使用系统自动停止该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从事代理活动一年。”
修改为“名录内的代理机构在一个计分周期内,信用评价累计被扣40分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使用系统自动停止该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从事代理活动一年。”明确累计计分的时间范围。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活动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表格中修改内容
8、一般不良行为第16条“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错误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修改为“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错误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不含评标委员会自行统计数据的项目)”
依据淮公管〔2019〕106号《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开评标服务相关管理规则的通知(试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再进入评标室,评标委员会自行统计的数据出现错误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承担责任。
另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代理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统计数据,如发生数据统计出错并营销中标结果的情形,建议划分为“严重不良行为”,每次发成扣10分。
9、一般不良行为第17条“擅自修改经过招标人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或者擅自修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的”
擅自修改招标人加盖公章或已发布的招标文件属于严重违背招标投标“诚实信用”原则与严重违背招标代理职业操守的行为,建议将此条例入“严重不良行为”,并注明违返此条款的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扣取40分,直接停止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一切代理活动。
10、一般不良行为第18条“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质疑或质疑处理不按照规定进行的”
修改为“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质疑(异议)或质疑(异议)处理不按照规定进行的”
11、在一般不良行为中增加“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开标时间推迟的通知的发布时间距离开标时间不足3日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对即将开标的项目推迟开标时间会造成投标单位大量的准备工作白费,浪费社会资源,此条为限制推迟临近开标的项目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后,新条款中已删除此条。
在开标前接到投标人对项目的异议(质疑)的处理方式探讨及相关法律条文依据:
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如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及时,则不存在需要暂停招投标活动的必要。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之前提出异议,而代理机构在即将开标前才发布推迟开标时间的通知,明显存在工作失误,应当列入一般不良行为。
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中明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
但收到采购文件之日难以确定。现在投标人(供应商)通过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在开标前均可获得,但并不知晓质疑提出人收到采购文件的时间,即不能判定质疑人的质疑是否超出期限。取最迟时间,则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七个工作日内均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接到质疑起七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回复,但未规定必须在回复前暂停采购程序。暂停采购程序或者推迟开标时间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而因招标文件条款引发质疑导致开标时间推迟其主要责任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排除投标人恶意质疑)。在即将开标前才发布推迟开标时间的通知,也是明显存在工作失误的行为,应当将此列为一般不良行为。
12、一般不良行为第19条“发现政府性资金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发现清单和控制价出现重大错误和遗漏事项未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建议删除。
因BD发包模式与EPC发包模式等逐渐推广,工程总成包发包的项目在招标阶段并不具备施工图纸,更不存在工程量清单。且对执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清单的准确性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工程量清单出现重大错误会有其造价主管部门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处罚。对于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委托不同公司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并没有核查其工程量清单的数据资料基础与工作义务,故建议删除。
13、一般不良行为第25条“制作的招标文件修改后仍未通过接收发布的”
修改为“招标文件修改后仍未通过的”
14、一般不良行为第27条“交易活动中违反‘负面清单’的”与第15条重复,建议删除。
15、轻微不良行为第28条“进场交易项目,招标文件未经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复审签字并盖章的”修改为“进场交易项目,招标文件未经本单位盖章的”有单位盖章即视为单位成果文件,由单位及负责人员对其成果质量负责。
16、轻微不良行为第31条“挂网发出文件与备案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此条与招标代理机构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条款重复,其处罚应当属于严重不良行为,故建议删除此条。
17、轻微不良行为第33条“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招投标书面报告的”因招标代理机构整理移交归档资料受到多方条件限制,如开评标视频拷贝排队时间,招标人投标人之间迟迟不签订合同等。
修改为“无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招投标书面报告的”招标代理机构归档资料迟于规定时间应当写情况说明。
18、轻微不良行为第35条“带机构从业人员未经同意,擅自进入评标区的”,修改为“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经同意,擅自进入评标区的”修正错漏字。
19、表格中的 “招标文件”调整为“交易文件”涵盖范围更广。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表格中修改内容
20、严重不良行为第2条“未认真维持开、评标现场秩序,致使开、评标组织混乱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或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脱岗、串岗的”
修改为“未认真维持开标现场秩序,致使开标组织混乱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依据淮公管〔2019〕106号《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开评标服务相关管理规则的通知(试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再进入评标室,评标记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自觉维护。
21、一般不良行为第9条“项目资料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归档的”
修改为“项目资料无故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归档的”理由同会审意见序号17。
22、轻微不良行为第12条“进入开、评标区域未按规定着装或挂牌的”因未有相关着装规定,建议修改为“进入开、评标区域未按规定挂牌的”
23、轻微不良行为第14条“未按规定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招标)代表人代表授权函的”第15条“未按规定宣布评标纪律和评审程序的”第16条“未按规定宣布评标纪律和评审程序的”与现行评标服务管理规则冲突,建议删除。
《招标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履约行为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表格中修改内容
24、严重不良行为第3条“未经业主同意,擅自确定或修改交易文件”,已在前表中明确,在此表中删除。

意见征求稿: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在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项目)中,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供应商)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代理机构实名登记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建立、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实名登记、自主选择、择优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机构名录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机构实名登记名录工作;

(二)研究解决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对名录内的代理机构进行动态考评管理,督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四)建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五)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使用系统;

(六)组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代理机构名录建立、管理;

(二)制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

(三)负责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使用系统的开发、维护;

(四)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活动进行动态考评;

第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逐项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章  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通过实名登记的方式,申请进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名录,符合条件的可开展代理业务。代理机构连续一年在本市没有承接项目或不参加考核的,暂停该机构在本市平台交易权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进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名录:

一)企业法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1年内(自实名登记截止之日起追溯1年企业法人在“信用中国”或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1年内(自实名登记截止之日起追溯1年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在淮分支机构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近1年内(自实名登记截止之日起追溯1年)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限制承接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五)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申请进入工程类代理机构名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注册地所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有效信息;

(二)从业人员应是本公司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的医保、社保证明),应具有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含招标师)或者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协会)颁发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活动等相应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进入政府采购类代理机构名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网站办理信息登记;

(二)从业人员应是本公司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的医保、社保证明),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名录内的代理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代理项目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接受各级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各级监督部门如实反映代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四)企业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代理机构名录日常管理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五)遵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行为规范;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后,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招标人(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报批;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

(三)接受业主委托、组织开标、服务评标、协助定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进行澄清,答复投标人(供应商)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配合相关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情况书面报告;

(六)配合各级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七)对所代理项目的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并移交职责;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并挂牌上岗。

第十六条  代理活动实行代理项目负责人制度。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后,应当组建能满足项目需要的2人及以上的项目组(其中1人为代理项目负责人),在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发布前需向交易中心项目联系人提供项目组名单。

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熟知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登记)在本单位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招标从业资格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选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根据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情况、项目特点以及代理机构专长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五章  信用评价及管理

第十八条  名录内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动态管理。信用评价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满一年12个月为一个计分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进入名录内代理机构赋予100分信用评价初始分,发生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采取即时评价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信用评价结果归入信用评价系统。即时评价由各评价主体按照相关评价细则标准进行,年度检查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组织。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同时记入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作为代理机构名录使用、创优评先、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名录内的代理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暂停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2年。

第二十三条  名录内的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累计被扣40分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使用系统自动暂停该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从事代理活动一年

第二十四条  进入名录后代理机构,如情况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出名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故对代理机构选择结果不予确认或不按期签订合同的;

(二)与代理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原《淮南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淮公管〔2018〕4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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