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淮府办〔2017〕6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支出管理,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经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规范市级预算管理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达到完整、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要求。

二、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项目,除城市建设维护资金、教育费附加、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切块)资金外,原则上由市直各部门按批准预算执行,市政府不再研究。对专项(切块)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定。

三、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全口径编制预算,将年度各项收支全部编入年初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无大事、急事、要事,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

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特定情况,确需增加安排支出的,先在部门或单位年度预算之内,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通过调整结构仍不能解决而必须追加预算支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签批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报市政府审批。其中,追加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审批;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涉及财政安排项目金额不明确的,按年度预算追加程序执行;金额明确的,按会议纪要执行。除上述会议纪要外,其他会议纪要均不作为安排市级财政资金的依据。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因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等4种情况,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急需动支市长预备费的,10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审批执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预算管理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2017925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