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淮府秘〔2018〕16号

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现就我市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幼儿园、学校、文化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山林、草原、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201827日至201847日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扩大至如下范围:

(一)大通区:主城区(东至中兴路,西至居仁村,南至舜耕山,北至淮蚌铁路线);九龙岗镇城区(东至镇东路,西至万向路,南至舜耕山,北至洞山东路);国庆东路洛河段两侧500米范围内;国庆东路上窑段两侧500米范围内;大通工业园区。

(二)田家庵区:东至田大路,西至与谢家集区交界处,南至舜耕山,北至淮河沿线。

(三)谢家集区:主城区(东至沿矿路,西至102省道,南至李郢孜镇与孤堆回族乡交界处,北至与八公山区交界处);望峰岗镇城区(东至与田家庵区交界处,西至十涧湖路与洞山西路交叉处一线,南至洞山西路南约200米处,北至十涧湖南岸)。

(四)八公山区:东至新建路,西至东西部第二通道,南至与谢家集区交界处,北至八公山工业集聚区(山王截洪沟一线)。

(五)潘集区:东至齐云山路,西至西外环路,南至珠江路,北至滨河路。

(六)市经开区:东至洛九路,西至田大路,南至洞山东路,北至电厂路。

(七)市高新区(山南新区):东至洛河大道,西至淝水大道,南至春申大街,北至沿山路;安徽理工大学,职教园区,实验中学、淮师附小等中小学;山南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院;泉山湖、英伦联邦、龙成奥韵、银杏苑、高新区公租房等建成小区和居民安置点。

三、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实验区管委会确定并公布。

四、在重度污染天气预警公告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所在县区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牌,并标明禁止燃放区域;各级宣传部门通过网络、电信等便民渠道发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信息;各单位、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部门要将本通告内容以适当形式通知本单位职工和居民。

六、各级人民政府,公安、环保、城管执法、安监、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公布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01827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