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规调整事项
(一)取消权力事项73项。
其中市物价局取消3项,市气象局取消1项,市工商局取消35项,市安监局取消2项,市质监局取消29项,市商务局取消1项,市水利局取消1项,市财政局取消1项(事项名称及依据见附件,下同)。
(二)划转权力事项1项。
房屋产权登记由市房产局划转为市国土局行使。
(三)新增权力事项32项。
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各申请新增1项,市安监局新增2项,市烟草局新增3项,市工商局新增18项。其中承接省下放6项。
(四)整合权力事项12项。
市工商局将原10项整合为4项,市水利局将原2项整合为1项。
(五)变更名称的权力事项5项。
市气象局变更4项,市商务局变更1项。
二、城管体制改革划转事项
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水利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和对应的部分行政强制事项,以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共计187项(事项名称见附件)。
划转后实施的上述行政处罚权,潘集区仍由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
三、落实省统一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我市在2015年制订权责清单时,列入到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共计96项(另有17项并联审批事项,共计113项),经过两年多的运行,有部分事项恢复行使,有部分事项冻结,并承接了省下放的部分事项,省统一规范前,共计114项。为完成“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任务,省编办于9月底下发了《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并作为政务服务事项上线运行。为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规范工作,我办将省里的清单列为市级行使的214项与我市的许可事项进行比对,其中16项名称完全一致,31项由行政确认和其他权力事项转为行政许可,89项更名,拆分后增加78项。另外,9项省清单未列入而我市行使的事项,经请示省编办列入到其他行政权力类。
经过此轮调整,我市市级权责事项共计2408项。
附件:1.关于调整一批权力事项情况一览表
2.关于调整一批权力事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情况一览表
附件1: | ||||
关于调整一批权力事项情况一览表 | ||||
一、取消的权力事项 | ||||
序号 | 单位 | 取消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备注 |
1 | 市物价局 | 对价格评估机构、无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已无对应事项。 |
2 | 市物价局 | 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
3 | 市物价局 |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要求取消市县两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 |
4 | 市气象局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
5 | 市工商局 | 对被处以吊销出版物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
6 | 市工商局 | 对被吊销音像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许可证,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
7 | 市工商局 | 对被吊销有关印刷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
8 | 市工商局 |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86号) |
9 | 市工商局 | 对违法发布变相烟草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废止《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86号) |
10 | 市工商局 | 对违反《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废止《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86号) |
11 | 市工商局 | 对违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过程中相关要求的行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废止《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总局令第86号) |
12 | 市工商局 | 对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在责令改正后仍逾期不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废止《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总局令第86号) |
13 | 市工商局 | 对广告经营单位违反《广告法》规定,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停止广告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广告法》已调整 |
14 | 市工商局 | 对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废止《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6号) |
15 | 市工商局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废止《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6号) |
16 | 市工商局 | 对违反规定发布印刷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废止《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 |
17 | 市工商局 | 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含有违法、虚假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情节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废止《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 |
18 | 市工商局 | 对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废止《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总局令第86号) |
19 | 市工商局 |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
20 | 市工商局 | 对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
21 | 市工商局 | 对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废止《经纪人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 |
22 | 市工商局 | 对在市场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行为的处罚;在市场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
23 | 市工商局 | 对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
24 | 市工商局 | 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
25 | 市工商局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种子法》已调整 |
26 | 市工商局 | 对销售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种子法》已调整 |
27 | 市工商局 | 对不按规定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未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将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拆包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种子法》已调整 |
28 | 市工商局 | 对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废止 |
29 | 市工商局 | 对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刊播、设置、张贴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废止 |
30 | 市工商局 | 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废止 |
31 | 市工商局 | 对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内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废止 |
32 | 市工商局 | 对违法发布内容不实、形式不全等酒类广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废止、《广告法》已修改 |
33 | 市工商局 | 对酒类广告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广告法》已修改 |
34 | 市工商局 | 对广告客户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废止 |
35 | 市工商局 | 对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未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废止 |
36 | 市工商局 | 对户外广告内容虚假违法,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广告法》已修改 |
37 | 市工商局 | 对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不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废止 |
38 | 市工商局 | 对广告客户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废止 |
39 | 市工商局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子项: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子项、国家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废止《经纪人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86号) |
40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健函〔2016〕30号)“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并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修改。 |
41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79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将此备案条款删除。 |
42 | 市质监局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行政确认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 |
43 | 市质监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子项) | 行政征收 |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44 | 市质监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子项) | 行政征收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取消,三证合一 |
45 | 市质监局 | 对未依法办理代码登记或者代码证书换领、补发、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取消,三证合一 |
46 | 市质监局 | 对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取消,三证合一 |
47 | 市质监局 | 对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取消,三证合一 |
48 | 市质监局 | 对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取消,三证合一 |
49 | 市质监局 | 对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废止 |
50 | 市质监局 | 对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子项)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废止 |
51 | 市质监局 | 对防伪技术的经营者、使用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子项)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废止 |
52 | 市质监局 | 对擅自印制、买卖防伪技术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废止 |
53 | 市质监局 | 对生产、销售、使用简陋锅炉或翻新报废锅炉及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废止 |
54 | 市质监局 | 对销售简陋锅炉或翻新的报废锅炉的行政处罚(子项)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废止 |
55 | 市质监局 | 对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的行政处罚(子项)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废止 |
56 | 市质监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
57 | 市质监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分包相关课程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
58 | 市质监局 | 对认证培训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
59 | 市质监局 | 对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
60 | 市质监局 | 对认证培训机构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
61 | 市质监局 | 对认证培训机构违反认证培训行为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
62 | 市质监局 | 对认证培训机构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
63 | 市质监局 | 对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未依法备案设立境内常驻代表机构或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
64 | 市质监局 | 对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注册或确认人员进行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
65 | 市质监局 | 对认证培训机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
66 | 市质监局 | 对买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
67 | 市质监局 | 对认证咨询机构及分支机构超范围进行认证咨询活动或分支机构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
68 | 市质监局 | 对认证咨询机构违反认证咨询相关程序、制度、报告和变更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
69 | 市质监局 | 对认证咨询机构违反规定进行经营活动、代收费、虚假宣传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
70 | 市质监局 | 对认证咨询机构聘用被暂停或撤销执业资格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
71 | 市商务局 |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批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7]676号) |
72 | 市水利局 | 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 | 行政征收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73 | 市财政局 | 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确认 | 行政确认 | 随着工作的推进,该事项已不具备行政确认的条件,且参照省财政厅权责清单,该项工作不纳入权责清单。 |
二、划转的权力事项 | ||||
序号 | 原单位 | 承接单位 | 权力类型 | 备注 |
1 | 市房管局 | 市国土局(市不动产登记局)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 |
三、新增的权力事项 | ||||
序号 | 单位 | 新增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依据 |
1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做好省级权责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审改办[2017]1号)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3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号)第一条:严格落实产煤市、县(区)属地管理责任。各产煤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要切实依法履行对属地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经常性和专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风险防范和隐患整改。 |
4 | 市公安局 |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证(初级)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做好省级权责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审改办[2017]1号)依据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
5 | 市财政局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做好省级权责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审改办[2017]1号)依据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
6 | 市国土资源局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
7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做好省级权责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审改办[2017]1号)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
8 | 市商务局 | 不涉及国家实施准入特别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
9 | 市粮食局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0 | 市气象局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11 | 市烟草局 | 对向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带、烟草专用机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12 | 市烟草局 | 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卷烟、雪茄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13 | 市烟草局 | 对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14 | 市工商局 | 对违法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 |
15 | 市工商局 | 对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 |
16 | 市工商局 | 对违法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
17 | 市工商局 | 对违法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发布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
18 | 市工商局 | 对违法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 |
19 | 市工商局 | 对违法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 |
20 | 市工商局 | 对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
21 | 市工商局 | 对违法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 |
22 | 市工商局 | 对违法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
23 | 市工商局 | 对违法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
24 | 市工商局 | 对违法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 |
25 | 市工商局 | 对广告代言人违法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
26 | 市工商局 | 对违法发送广告、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
27 | 市工商局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 |
28 | 市工商局 |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对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未履行相关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29 | 市工商局 | 对生产、销售烟草制品中违反商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
30 | 市工商局 |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
31 | 市工商局 | 广告发布单位抽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32 | 市房产局 |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转让出具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房屋面积测绘审核备案;楼盘表的建立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 |
四、合并的权力事项 | ||||
序号 | 单位 | 原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备注 |
1 | 市工商局 |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没有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3、《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特殊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 | 市工商局 | 对违法发布农药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 2、《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三条 |
对违法发布兽药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 | 市工商局 | 对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且未按要求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应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不全的户外广告,广告经营者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予以发布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对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对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刊播、设置、张贴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 | 市工商局 | 对发布绝对化用语等禁止性情形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
对广告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 | 市水利局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
五、变更名称的权力事项 | ||||
序号 | 单位 | 原权力名称 | 依据 | |
1 | 市气象局 |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的行政处罚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 |
2 | 市气象局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 |
3 | 市气象局 | 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和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 |
4 | 市气象局 | 对违规施放气球活动的行政处罚子项: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未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施放气球的;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处置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
5 | 市商务局 |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非敏感国别地区和敏感行业的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 | 〈关于做好省级权责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审改办[2017]1号)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附件2: | ||
关于调整一批权力事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情况一览表(共187项) | ||
1 | 对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房产局划转) |
2 | 对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房产局划转) |
3 |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房产局划转) |
4 | 对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房产局划转) |
5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房产局划转) |
6 | 对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房产局划转) |
7 | 对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房产局划转) |
8 | 对违反房产测绘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房产局划转) |
9 | 对违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房产局划转) |
10 | 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房产局划转) |
11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2 |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3 | 对建筑业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4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5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6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7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8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进行分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9 |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20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21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22 | 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23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24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25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26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对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27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28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29 | 对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30 | 对建筑行业监理单位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31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32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33 | 对在监理过程中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34 | 对监理单位与建筑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35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36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37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38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违反检测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39 | 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40 | 对委托方违反检测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41 | 对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42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43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44 |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45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46 | 对负责人违规作业的;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47 | 对施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48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49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50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机构和人员、未实施设备合格后登记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51 | 对施工单位违规安装、拆卸、使用设备,未编制安全技术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52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53 |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54 | 对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规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55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56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57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58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法勘察设计,未提出保障安全生产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59 | 对伪造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60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61 | 对施工单位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62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63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64 | 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65 | 对无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66 |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67 | 对没有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员从业资格、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或者从业手续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68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对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对超越资质核定的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对转包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对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对同时承担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的;对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69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有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对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的;对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从业印章的;对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70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7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72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73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74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75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76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77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78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79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80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对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81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82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83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84 | 对未查验或违规使用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85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8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87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88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89 | 对房地产开发企骗取、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90 | 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91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对将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92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93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94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95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96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97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98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99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对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对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对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00 | 对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01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经营活动的;伪造、涂改、买卖、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对企业被降低或取消资质后仍按原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的;对未按规定使用无资格证件人员的;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对未按规定按时移交图纸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02 | 对不具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而自行发包的;对应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对转包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对泄露标底的;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03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04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05 | 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06 |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07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08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09 |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对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对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对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10 | 对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的;对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对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对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对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对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11 |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12 |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13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14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15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16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17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18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19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20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2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22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23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对未按照抗震设防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24 | 对在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25 | 对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26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27 |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28 | 对水压不符合国标,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或者未及时抢修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29 | 对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对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对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对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对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30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31 |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32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33 | 对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限时供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34 | 对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35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36 | 对违反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管理的;对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对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37 | 对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38 | 对未制定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对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39 | 对未按规定配套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40 |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41 | 对燃气工程建设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4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43 | 对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行政处罚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44 | 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燃气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对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的;对未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45 | 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46 | 对违规使用燃气钢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47 | 对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48 | 对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49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50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51 | 损害供气设施、危害供气安全行为: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52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规行为:对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对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对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53 | 对违规指定燃气产品、使用无证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54 | 对未在规定时间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55 | 对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56 | 对违反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管理规定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57 | 对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对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对向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58 | 对未按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59 | 对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60 | 对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61 | 对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62 | 对污水处理企业谎报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63 | 对拒报、谎报用水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64 | 违反供热经营、使用和管理规定:对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热的;对危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对损坏城市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65 | 违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的违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对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对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对拒绝承担或者拖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对拒绝建设或者拖延建设城市专项规划要求的公用事业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66 | 违反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对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对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对未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备案的;对绿化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苗木死亡,或者未及时更新和修复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67 | 对破坏舜耕山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68 | 违反公园建设与管理: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或者不按资质等级承担园林设计、施工、监理的;对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活动的;对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69 | 对破坏公园资源、环境、设施和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建委划转) |
170 | 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环保局划转) |
171 | 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环保局划转) |
172 | 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指“店外店”);对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环保局划转) |
173 | 对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对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环保局划转) |
174 | 对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设置、张贴广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工商局划转) |
175 | 对广告发布者未经审批在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或未经征得当地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批,在统一规划区域以外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对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未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符合当地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的;对个人或单位乱张贴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工商局划转) |
176 | 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违规取土及在城市河道违法建设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水利局划转) |
177 | 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食药监局划转) |
178 | 对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市食药监局划转) |
179 | 对盗用公共供水的;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等违反供水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水 | 行政强制(市建委划转) |
180 | 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指“店外店”)、露天烧烤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强制拆除、代履行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181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区域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182 | 对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市水利局仍行使其保留行政处罚权对应的行政强制权) |
183 | 查封、扣押监管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 行政强制(市食药监局仍行使其保留行政处罚权对应的行政强制权) |
184 | 城市绿化管理审批(子项: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由城管局行使) | 行政许可(市建委划转) |
185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市建委划转) |
186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规划联审) | 行政许可(市建委划转) |
187 |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审批 | 行政许可(市建委划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