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0 10:12信息来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工商企注字〔2018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据此,我局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11月).docx

            2.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7年11月).docx

工商总局

2018年211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