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淮府办〔201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2018年我市市辖区及凤台县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统筹管理,月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570元/人。
寿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557元/人,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4344元/人。
二、特困供养标准
1.全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年保障标准提高到7922元/人(其中财政年补助标准为5622元/人)。
2.全市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年保障标准继续执行8500元/人(其中财政年补助标准为7200元/人)。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标准
1.全市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年标准提高到840元/人,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年标准提高到420元/人。
2.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月标准提高到70元/人。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集中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提高到1300元/人,分散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提高到900元/人。
以上新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及时、足额将保障资金发放到位。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