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淮府办〔201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2018年我市市辖区及凤台县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统筹管理,月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570/人。

寿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557/人,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4344/人。

二、特困供养标准

1.全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年保障标准提高到7922/人(其中财政年补助标准为5622/人)。

2.全市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年保障标准继续执行8500/人(其中财政年补助标准为7200/人)。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标准

1.全市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年标准提高到840/人,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年标准提高到420/人。

2.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月标准提高到70/人。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集中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提高到1300/人,分散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提高到900/人。

以上新标准自201871日起执行。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及时、足额将保障资金发放到位。

 

 

 

2018723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