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您的位置:首页 > 机构章程

淮南市新四军研究会章程

(2018 年 11 月 14 日淮南市新四军研究会第六次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2019-02-01 10:31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定名为淮南市新四军研究会。

第三条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正确的研究导向,坚持研究历史、资政育人,围绕中心、服务现实,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发扬铁军精神,为建设美好淮南、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是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学术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由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新四军老战士、有志于研究和宣传新四军与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专家、学者和老红军、新四军、八路军后代组成。

第五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共淮南市委领导下,挂靠中共淮南市委党史研究室,接受淮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淮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七条本会与各县、区新四军研究会之间在业务上有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提倡相互学习,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新四军与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研究和宣传工作。

笫八条本会会址设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会业务范围:

1、组织研究和编写有关新四军与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纪念文集、革命回忆录等。

2、宣传新四军与华中抗日根据地光辉业绩和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3、组织和参与党史、军史重要人物、重大事件的学术性、纪念性活动。

4、组织或协助有关单位摄制反映新四军与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

5、对淮南市内的新四军及抗日根据地和革命旧址的维修、保护、建设、管理、运用等进行咨询服务。

6、出版会刊《淮上烽火》。

7、组织会员开展有关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文化宣传和联谊活动。

笫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分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凡新四军老战士、党史军史研究教学工作者,老红军、新四军、八路军后代及有志于研究和宣传新四军与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单位、个人,经自愿申请,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宣传及其他活动。

3、对本会工作及其领导人员、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优先享受本会编辑出版的研究资料和在期刊《淮上烽火》上发表文章。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笫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3、向本会提供、推荐有关史料、学术资料和成果,以及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提出申请,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即可退会。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名誉的活动,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权限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会议

会员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通过本会章程;

2、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

理事会理事,经过充分协商,由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会议决议;

2、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法人代表;

3、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4、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5、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名誉会长、顾问;聘请有学术成就的专家、学者担任学术顾问、特约研究员。

第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本会业务并有较大社会和学术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会长办公会议

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行使理事会赋予的职权。平时可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处理日常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办公室、学术委员会、文化宣传委员会、新四军纪念林工作委员会、《淮上烽火》编辑部,负责策划、组织、协调学术研究、文化宣传、纪念林建设等工作。

笫二十二条本会贯彻民主协商精神,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社会赞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兼职财务人员,遵守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本会章程修改,须由理事会通过后,经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会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建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建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清查帐目,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笫三十一条本章程经2018年月日淮南市新四军研究会笫六次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其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笫三十二条本章程自淮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