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府〔2020〕51号

发布时间:2020-12-03 10:27 点击数: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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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20917


淮南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机遇,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淮南,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动能,努力建成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地市之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四条  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一律开放,不得设置对外地经营者不平等、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条件。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设置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第五条  增强企业投资信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乱收费、吃拿卡要以及随意摊派、故意刁难、漠视企业利益等行为。合理引导投资方向,及时发布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宏观经济走势分析等,加强宣传解读。公开透明配置公共资源,及时发布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信息。

第六条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坚决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制假侵权等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发展稳定的行为。坚持依法稳妥处理涉企案件,合理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等问题,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安心干事创业。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合法规范。

第七条  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当健全政务服务中心,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场地空间、配套设施等必备条件。完善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为民服务中心。

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包括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事项),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外,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推行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全天候“随时办”服务。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分类推行统一收件、分类受理、集中审批、统一出件的工作模式,打造通办窗口、主题窗口、专业窗口,为市场主体提供无差别服务和精准服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共同打造新型政务服务“皖事通办”平台,推进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建设“皖事通”统一移动端,健全线下实体政务大厅,深度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阳光、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数据资源共享利用,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自建信息系统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业务数据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实行政务数据资源统一目录管理,向江淮大数据中心汇聚数据,做到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时,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十四条  简化企业开办注销程序。全面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扩大涉企证照整合范围,逐步推动“照后减证”。支持设立后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通过简易注销便利退出市场。探索建立对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登记等违法失信企业的撤销退出制度。

提高清税办理速度,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

第十五条  优化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第十六条  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第十七条  改进企业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实现登记、交易、办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以内办结。其中涉及生产制造企业抵押登记的1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

大力推进不动产数据整合,推动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籍一体化调查,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引导中介机构降低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等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完善企业税务服务。推广新办纳税人“零见面”服务,实现设立登记、财务制度备案、税费种认定、三方协议签订、发票发放等业务一次性办结。扩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提升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第十九条  加强企业融资服务。打造线上银企对接平台。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利用好“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引导更多金融机构接入,推动企业注册登录,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强化平台合作,扩大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平台线上融资规模。

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或撤销。

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监督检查,清理减少融资各环节收费,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禁止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向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减轻续贷负担。

第二十条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推行“单一窗口”办理模式,优化简化通关流程,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工作机制,简化通关、缴税等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第二十一条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合同签订等信息应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保证金。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严禁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推进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竞争度和中小企业参与度。健全完善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在5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招投标管理。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健全招投标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创新招投标市场监管方式方法。分行业梳理招标投标规则,简化评标办法,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一律取消,对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前置审批和审核环节。推行全过程电子化交易,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比例达95%以上。对依法收取的保证金,积极推行电子担保函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履约、违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建立招投标投诉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实施投诉管理首问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完善信用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认定及公示,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推动重点领域 “红黑名单”认定,在金融、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旅游、城乡建设等方面实施联合奖惩,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第二十四条  提升交通物流服务水平。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提高综合交通的通达性、便捷度。协调推动收费公路、桥梁减费降标。提高物流监管信息开放度,加强智慧交通、物流资源交易、电子口岸和大宗商品交易等平台建设,加强数据合作、交换和共享。

第二十五条  提高网络保障水平。推5G网络建设,实施提速降费计划,实现“千兆引领、百兆过半”目标,大幅度降低互联网接入资费水平,严肃查处电信运营企业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国家流量资费降幅目标。扩大公共场所无线网络覆盖范围,切实提升产业园区、大型活动通信网络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  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行业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将行业高端人才列入全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在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建设土地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着力增加高质量教育资源和医疗资源供给。继续开展高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医院建立国内国际医疗合作中心。大力发展法务、财务、税务等中介服务,增加高质量社会服务供给。

第二十七条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建立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服务,指导科学制定和调整招聘计划,对企业结构性、季节性用工问题加强协调对接。实施就业创业促进民生工程,加大对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定期开展长期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摸底调查,及时登记更新个人状况、就业需求等情况,实行实名制的动态管理,精准提供就业服务。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搭建人才数据库,构建基于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应用、自助终端等渠道的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  大力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率。以知识产权有效运用为重点,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形式多样化。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支持本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做大、做优、做强。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相关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提供融资支持。知识产权、商务、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第二十九条  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市场主体之间涉及合同、债务、财产权益等民商事纠纷,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涉及房屋征收、社会保障等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争议或者民事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对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依法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

第三十条  推进破产制度体系建设。依法处理各类破产案件,落实破产程序全程公开、全程留痕,提升破产案件处理透明度和公信力。鼓励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包括非公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参与重整投资提供平等保护。

第三十一条  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停业等应急管理措施时,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情况、行业类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

第三十三条  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对可能增加市场主体成本、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第三十四条  严格兑现惠企政策。全面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县级以上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依据国家建立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通过营商环境有关监测系统调查以及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等方式,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111日起施行

 

附件:《淮南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任务分解表

 

  

 

附件

 

《淮南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

任务分解表

 

序号

主要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2

第五条

  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管局等

3

第六条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市相关部门

4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市相关部门,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5

第八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市相关部门,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6

第九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市相关部门,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7

第十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市相关部门,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8

第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市相关部门,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9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0

第十三条

市委编办

市相关部门

11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市商务局、淮南海关(筹)

12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

市相关部门

13

第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局

市相关部门

14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市相关部门

15

第十八条

市税务局

 

16

第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银保监分局、

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

 

17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淮南海关(筹)

 

18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公管局

 

19

第二十二条

市公管局

 

20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

市相关部门,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21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局

市商务局

22

第二十五条

市经信局

中国电信淮南分公司、

中国移动淮南分公司、

中国联通淮南分公司、

  中国铁塔淮南分公司

23

第二十六条

  市人社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市卫健委、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市教体局、

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

24

第二十七条

市人社局

 

25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

市相关部门

26

第二十九条

市司法局

市相关部门

27

第三十条

市中院

 

28

第三十一条

市司法局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29

第三十二条

市司法局

市相关部门

30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

 

31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

市相关部门,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32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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