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纪念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1-03-09 16:21 点击数: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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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经济报、新安晚报、市场星报、工商导报、安徽法制报,人民数字安徽、中安在线等省级驻淮媒体,市内媒体有淮南日报、淮河早报、淮南电视台新闻中心、今晚800,本场发布会由市新媒体中心进行网络直播。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商业世界中的毒瘤。“3.15”作为广大消费者的“节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政府各部门一直在履职尽责。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许明才、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政委许峰、市卫健委卫生健康监督所所长常伟东、市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刘同巨、市消保委秘书长黄华纯分别介绍2020年各消费领域查处的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请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许明才发布典型案例。

  许明才:

  各位来宾、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市市场监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工作部署,紧扣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有力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做好市场监管各项工作。

  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统受理投诉举报咨询3.5万件,处理率99.87%。加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各项安全监管。开展各类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工作。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972件,罚没款1785.41万元。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市市场监管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一、杨某涉嫌无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案

  杨某在未获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20日以个人名义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妇幼保健院项目部签订材料采购合同,销售标注为“NVC雷士照明”LED平板灯458个,上述灯具经商标持有人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NVC雷士照明”专用权的灯具。杨某无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灯具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合并处罚: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458个;2.没收违法所得23587元;3.罚款91600元。

  二、淮南市某医院使用劣药“钠钾镁钙葡萄糖注射液”案

  淮南市某医院给患者输注超过有效期“钠钾镁钙葡萄糖注射液”的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

  三、安徽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安徽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豆干”(商标:豆腐佬,生产日期:2020-06-03,规格型号:500克/袋)经监督抽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9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四、淮南市某电厂环保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某电厂存在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且收取对应时段电量环保电价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该电厂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2、将当事人多收的环保电价款1821369.00元予以没收;3、超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1倍罚款即5346.00元。

  五、凤台县城关镇某菜馆涉嫌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案

  凤台县城关镇某菜馆经营淮王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长吻鮠(淮王鱼)一条;2、罚款:5500元。

  六、凤台县关店乡某农资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凤台县关店乡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商标为“辛美力”牌的复合肥料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总养分、氧化钾项目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2600元。

  七、田家庵区朱某某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田家庵区某快餐店经营的“油条”(标称加工日期为:“2020-09-17”,规格型号为:“散称”),在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玖元贰角整(49.20元);2、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八、谢家集区某食品店销售华孟牌灵芝液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谢家集区某食品店,通过发传单吸引顾客到其店内,参加老年健康讲座和现场体验,以“听课送鞋子”、外出旅游、参观工厂等方式,诱导老年人购买其保健产品-华孟牌灵芝液,当事人在开展商业宣传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暗示华孟牌灵芝液的功能与中药灵芝相似,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渴望,进行虚假陈述,夸大其保健功能,称其有调节五脏六腑、调节睡眠、调节脾胃、调节内分泌、提高免疫力等作用,可以治疗多种疾病,并以此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0元。

  九、淮南市某药房销售过期口罩案

  淮南市某药房销售过期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医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决定对该单位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十、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使用经检验为不合格的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5万元。

  主持人:

  现在请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政委许峰发布典型案例。

  许峰:

  各位媒体朋友:

  你们好,按照会议安排,现在由我代表淮南市公安局就2020年度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进行通报。

  2020年度,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在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的支持下成功侦破了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各类刑事案件2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0余名,收缴涉案的各类假冒伪劣商品案值1000余万元,在这里,我将我局侦办的几个典型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

  一、程某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0年1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查明,犯罪嫌疑人程某龙长期从事冷冻食品经营业务,其明知疫区印度的牛肉为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销售的冷冻食品,仍从河南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购入走私的印度牛肉来淮进行二次销售。公安机关共查获未经批准进口的印度牛肉约1.5吨。此案件的及时侦破,防止了这批牛肉流入市场,保障了我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犯罪嫌疑人程某龙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二、谢家集某大药房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6月,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案件线索,对谢家集一大药房涉嫌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进行立案侦查,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发现该药房售卖的部分保健食品含有“二甲双胍、西地那非”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徐某(系药房老板)从犯罪嫌疑人任某、朱某民、李某心处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大量含有禁用物质的保健食品,再以正常价格对外出售,从而谋取暴利,此案中的保健食品涉案价值为3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徐某等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三、2020.12.1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0年12月,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成功打掉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浩、李某豆为首的跨贵州、四川、山东、河南、安徽等地的制假售假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在制假窝点现场查获假冒茅台、五粮液、古井、口子窖等系列知名白酒,共计12000余瓶以及用于制作假冒白酒的生产工具和大量包装材料,涉案价值20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王某浩等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办理中。

  四、尹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5月,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于当月8日和20日分别成功捣毁位于大通区两处非法存储、销售劣质汽油的窝点,破获省厅挂牌督办案件一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人,行政处罚3人,该案共铲除非法储存劣窝点4处,现场查获劣质汽油约20吨,查扣涉案车辆3辆,涉案金额近100万元。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尹某从犯罪嫌疑人贺某威、李某东、李某猛、李某林处先后非法购买劣质汽油200多吨,在田家庵区林场路一临时板房内非法储存、买卖汽油给私家车加油。

  犯罪嫌疑人尹某等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采取刑事制措施,案件正在办理中。

  五、王某甫、王某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2月,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根据外地公安机关转发线索,成功抓获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甫、王某姣,在制假窝点现场查获生产假冒伪劣口罩的设备一套、成品口罩10000余只、半成品口罩26000余只及原材料若干。

  现查明,2019年年底,犯罪嫌疑人王某甫从外地购买“3M”口罩模具并开始生产假冒的“3M”品牌口罩,王某甫通过其妹王某姣向下线代某销售假冒“3M”口罩,共计约16万只。

  犯罪嫌疑人王某甫、王某娇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办理中。

  下一步,淮南市公安局将继续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始终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领域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淮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主持人:

  请市卫健委卫生健康监督所所长常伟东发布典型案例。

  常伟东: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履行消协组织法定公益性职责,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繁重的情况下,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监督责任,不断向百姓、企业宣传消费者维权知识,特别针对消毒产品、食品加工等企业,披露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权案例,要求企业作出公开承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诚信经营,确保特殊时期增强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

  2020年,全市卫生系统共查处各类案件113件(含市本级23件),罚款金额123.3778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3.159万元。

  案例一

  李某某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案

  2020年4月3日,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群众投诉,反映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在田家庵区中环1581710室内为其进行埋线双眼皮、眼睑抽脂、激光脱毛。该委于2020年4月3日下午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现场发现该场所内放有一台激光脱毛机,据李某某陈述自认确于2019年11月14日对举报人实施了埋线双眼皮手术、眼睑抽脂手术、激光脱毛,并收取医疗美容费用人民币5500元。李某某现场不能提供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本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案件合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了给予当事人李某某没收非法所得5500元、没收激光脱毛仪1台,合并罚款人民币26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以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而于2020年5月26日顺利结案。

  案例二

  王某某诊所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  

  2020年6月3日,谢家集区卫健委接群众投诉举报“王某某内科诊所非法开展B超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前往该处调查时发现,该诊所超出核准登记诊疗范围为病人做B超检查并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该诊所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韩某某(另案处理)从事B超检查诊断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谢家集区卫健委作出了给予王某某内科诊所警告、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最终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三

  谢家集区岳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0年10月20日,谢家集区卫健委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开展医疗市场安全专项整治时发现,岳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谢家集区卫健委作出了给予当事人没收药品器械1箱、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案最终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并于2021年1月11日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此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市办理的首起案例。

  案例四

  淮南某妇产医院非法开展孕妇外周血无创DNA产前筛查与采血服务案 

  2019年9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所对淮南某妇产医院执行省级“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院采集孕妇外周血标本开展“无创DNA”产前基因检测。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受理省级案件线索移交后,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院不能提供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相关资料证明,于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共采集了71名孕妇外周血标本交由合肥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开展“无创DNA”产前基因检测。2020年3月,经案件合议认定,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和《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淮南市卫健委作出了给予该医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3444.37元,并处413777.4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以该院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而于2020年10月9日结案。

  案例五

  淮南市某药店违反消毒管理案

  2020年9月9日,淮南市卫生健康监督管理所在田家庵区某药房开展消毒产品经营单位检查,发现该药房经营的2种消毒产品存在无《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不齐全的违法行为,同时此2种消毒产品还存在标签说明书违规标注疾病名称、违规使用“高效、广谱”用语等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淮南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给予该药房罚款4千元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结案。

  该案在调查期间淮南市卫生健康监督管理所积极联系涉案2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案件协查,最终确定了违规产品的证据,为案件顺利办理创造了有利条件。涉案的2家企业也分别受到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处罚,使消毒产品违规生产的源头企业同样受到法律处罚。

  主持人:

  请市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刘同巨发布典型案例。

  刘同巨: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2020年4月15日,市文旅局接到12345市长热线举报,反映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某企业涉嫌从事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市文旅局安排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检查并登记保存的电脑中发现以田家庵区某百货销售中心名义组织中老年人出游的大量照片,分别为迪沟生态园、尤家花园、管仲老街、风情谷11.5,三河古镇一日游、山东三日游、香泉温泉线路、恩施四日游线路。经查实,田家庵区某百货销售中心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从事上述非法业务,田家庵区某百货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1、立即停止无证经营行为;2、对田家庵区某百货销售中心处以12000元罚款;3、对两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在此,市文旅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旅游出行请选择资质齐全的正规旅行社出行,有利于保障游客自身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

  请市消保委秘书长黄华纯发布典型案例。

  黄华纯:

  2020年,淮南市消保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932起,成功解决917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8万余元,接受来电来访5153人次。我们选取了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向大家介绍,希望广大消费者通过典型案例,了解并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旅游退款案

  2020年5月,消费者张女士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原计划利用假期旅游,但受疫情影响,无法顺利完成行程,遂要求退款无果。经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款2000元。

  二、视力矫正无效案

  2020年6月,消费者李女士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美容馆为自己孩子交钱矫正近视,配合经营者矫正结束后,并没有取得有效的结果,消费者准备与经营者协商时,发现该店已关门。市消保委联系经营者调解,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9000余元。

  三、特价商品质量案

  2020年7月,谢家集消保委接到陈先生投诉,称其购买的特价皮鞋,刚穿四五天出现鞋底掉落的情况,消费者要求换货,经营者以发票标注“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只愿修理。谢区消保委认为,特价商品不等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商品,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皮鞋。

  四、儿童摔伤案

  2020年8月,消费者朱女士投诉称其小孙子在谢区某游乐场玩耍,玩耍过程中不慎摔至手臂骨折,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负责,但经营者以张贴了安全告示为由,拒绝负责。谢区消保委调解时告知经营者,保障消费者安全不能以安全告知张贴就免除责任,最终,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000元。

  五、电视质量案

  2020年8月,谢家集区消保委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其在2020年6月份在谢家集区某电器卖场购买了一台电视,使用不到一个月电视屏幕出现竖纹,且电视屏幕漏光严重,经营者表示电视屏幕有竖纹是人为原因不予处理。谢家集区消保委依据法律规定的耐用商品倒置举证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证据,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电视。

  六、赠品假货案

  2020年9月,谢家集区消保委收到边某等十余名名消费者投诉,称某加油站宣传充值3000元就赠送价值1688的商品,消费者充值后,领取赠品时发现,赠品质量差,怀疑是假冒商品,经谢家集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2400元商品,同时,针对经营者的行为,转至谢区市场局查处。

  七、品牌橱柜返还案

  2020年10月,消费者王先生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前几年在某家具店购买价值一万余元的品牌橱柜,商家承诺购物后每年返款1050元,十年返完,但经营者还有三年的返款未返回,却不愿承担责任。经市消保委联系,该经营者履行返款协议。

  八、商品房买卖案

  2020年11月,消费者金先生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再某开发商处购置房屋、租赁车位,经营者承诺车位后的空位归属消费者,后签合同时却拒绝承认,经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房款160余万元。

  九、床垫质量案

  2020年12月,消费者杨先生投诉称其在某家居商场根据样品选购床垫等家具,工作人员承诺床垫为全乳胶,并交付2万元货款,但其后发现该床垫没有乳胶成分,消费者不再购买,并要求退款,经营者迟迟不予处理。经市消保委协调督促,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全部已交货款。

  十、家具材质异议案

  2020年12月,消费者朱先生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家居商场购买某品牌儿童床,约定材质为桃花心木,并支付6000元货款,到货后发现实际材料与约定不符合,遂提出退货退款,但经营者一直不予处理。经市消保委协调,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

  主持人: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提问时,先介绍所在媒体机构名称。

  中安在线记者: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已在我市开展多年,取得了哪些成果,今后的重点工作聚焦在哪些方面?

  黄华纯:

  2017年9月,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淮南市消保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相关单位成立“淮南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有序推进该项工作。以“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五个放心为创建内容,强化宣传,广泛动员,实地走访,动态监管,实现“点、线、面”逐步推进,不断扩大城乡覆盖面,积极提升商品服务质量。截至2020年底累计参创户数1807户,其中,放心消费进乡村(社区)参创经营者1078户,分四批共确定县区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445家,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83家(其中企业81家,行业协会2家),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3家,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换货承诺单位44家,圆满完成省政府、省消保委目标考核任务。本月另有4家企业进入进入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公示阶段。

  2021年放心满意消费创建工作在全省范围内以“满意消费长三角放心消费在安徽”为主题,深入推进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提质扩面,聚焦实物、服务、食品、电子商务等消费领域,优化乡村消费环境,拓展创建工作覆盖面,加大行业、区城创建力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4A以上旅游景区、电商平台等领域做细做实放心满意消费创建工作,抓好放心满意消费创建进乡村活动。积极引导大型商超、跨省(市、县连锁)、厂方直营店、旅游商品经营者等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开展“厂商一体化”无理由退货承诺试点。2021年我们将继续结合实际,寻求突破,打造亮点,推进放心满意消费创建工作不断发展。

  市广电台今晚800记者:

  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守护安全畅通消费”,请问与以往年主题相比,今年突出的特点在哪里?

  黄华纯:

  近年来消费维权热点难点多发,消费者维权诉求和民生期待多元,其中消费安全问题始终是根本诉求和基本底线。同时,伴随消费升级,人们对网络购物,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线旅游、健身、培训等服务,餐饮浪费,过量使用塑料包装等带来的个人财产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粮食安全、环境安全问题,有了更高安全保障需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项法定权利,也是新时期广大消费者的迫切诉求。“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是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

  围绕年主题,我们将通过加强商品服务监督、开展消费教育引导、主动化解消费纠纷等,在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敢于担当、善于作为,让消费者吃的安心、买的放心、用的舒心。一是重点围绕预付式消费、农村消费维权、制止餐饮浪费等消费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法律理论研究。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出台工作指导办法,通过约谈,提高相关行业、企业自律。二是加强“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力度,扩大社区(乡村)覆盖面,提升示范企业高准入门槛,提高示范单位检查频次,拓展新的创建领域。构建更加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三是落实投诉便利化、规范化措施,提升投诉受理和处理能力,推进投诉渠道建设,完善消费投诉和解机制,投诉信息公示机制、消费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营商手法、显失公平格式条款等问题的监督力度,推进消费领域规则建设和完善。四是针对投诉热点难点,支持消费者开展集体诉讼。加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力度,推动公益诉讼实践。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环节到此结束。2021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守护安全、畅通消费”,希望各媒体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大典型案例曝光,提升消费者保护能力、水平,推动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为更高水平经济循环提供强劲动力。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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