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2〕59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2〕59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1 |
寿市监处罚〔2022〕59号 |
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寿县炎刘镇百润发百货购物中心 |
92340422MA2P00038C |
潘叶青 |
2021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寿县炎刘镇百润发百货购物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有1箱意大利进口的冷冻猪脚(原产地:意大利曼托瓦维亚达纳、生产批次号:LG210806、生产日期:06/08/2021、工厂注册编号:CEIT544M),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进口冷冻猪脚的淮南市集中监管仓的消毒证明等相关材料,涉嫌违法。本局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送货上门方式从淮南市凤台县供货商处购进了1箱上述进口冷冻猪脚(规格:10㎏),进价为340元/箱,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进口冷冻猪脚摆放在经营场所的冷库内,未售出。当事人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提供了上述进口冷冻猪脚的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及核酸检测报告单,但无法提供淮南市集中监管仓的消毒证明等相关材料。 另查,当事人购进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时未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同时上述进口冷冻猪脚未经淮南市集中监管仓进行统一查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本局已函告寿县公安局。 2022年1月6日,寿县炎刘镇中心卫生院向本局提供了上述进口冷冻猪脚核酸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阴性。 |
当事人采购进口的冷冻猪脚未查验消毒证明等相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