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2〕36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2〕36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2〕36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寿县好又多刘岗镇章爱国百货店店 |
92340422MA2N2HLK60 |
章爱国 |
2022年1月7日,寿县刘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在其店内经营区货架上发现3瓶双汇香辣风味牛肉酱(净含量:200g,生产日期:2021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漯河双汇海樱调味料食品有限公司)和5瓶双汇香辣风味猪肉酱(净含量:200g,生产日期:2021年1月4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漯河双汇海樱调味料食品有限公司)已超过保质期,仍与其他未过期的食品一起摆放在经营区内待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综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条中“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双汇香辣风味牛肉酱和5瓶双汇香辣风味猪肉酱; 二、没收违法所得(销售额)14.9元。 三、减轻处以罚款150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