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2〕44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2〕44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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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正阳关镇丁煜好又多生活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寿县正阳关镇丁煜好又多生活超市 |
92340422MA2PJAHN0B |
丁煜 |
2021年12月3日,本局接投诉反映于2021年11月25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进口“飞奔袋鼠”红葡萄酒没有中文标签,存在违反《食品法》的相关规定问题。2021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飞奔袋鼠”红葡萄酒,现场调(提)取当事人经营超市销售电脑后台记录。当事人认可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飞奔袋鼠”红葡萄酒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称其无中文标签的“飞奔袋鼠”红葡萄酒涉案产品系其从前任老板手中购买的货底,共2瓶,并未留存该产品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发票。购进后摆放在货架进行销售。2021年11月25日投诉人从当事人处购买1瓶。该产品外包装标签均为英文,标签英文描述共分14行。截止执法人员调查时,上述无中文标签的“飞奔袋鼠”红葡萄酒共购进2瓶,销售1瓶,当事人自己消费1瓶。因该产品是货底,进价不详,以58元/瓶的零售价销售给投诉人1瓶,销售额58元。 |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飞奔袋鼠”红葡萄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8元;二、处罚款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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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