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发布时间:2020-11-25 14:10点击数:来源:凤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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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部分)


第四十四条  〔民族变更〕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设区的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同意变更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作者:廖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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