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变更民族须知
项目:民族成份变更
办理条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年满20周岁的公民,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变更民族成份。
办理时限: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上报;县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县局审批结果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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