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谢环罚字〔2020〕5号
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谢环罚字〔2020〕5号
安徽赫杨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4MA2U2W0F91(1-1)
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杨公社区
法人代表(负责人):胡磊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12369环保热线群众投诉,谢家集区杨公镇境内安徽赫杨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无环评手续开工建设。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即开工建设。
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取证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谢环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按当前总投资1.2%的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贰千捌百叁拾肆元(¥1283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银行淮南平山路支行
户 名: 淮南市谢家集区财政局
账 号: 17970587001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谢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