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谢环罚【2021】1号
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淮(谢)环罚〔2021〕1号
淮南市君鹏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B12M23(1-1)
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应台路口往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余贵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4月20日,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现场核查时发现,淮南博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李一矿矸石山及周边有大量矸石堆放,部分矸石露天堆放。经调查,你公司负责淮南博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李一矿矸石山的矸石运输、矸石山堆场的平整、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取证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44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3日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淮(谢)环罚〔2021〕1号 |
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
淮南市君鹏运输有限公司 |
送 达 地 点 |
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 |
送 达 方 式 |
直接送达 |
收件人签字 (或盖章) 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送达人 (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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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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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生拒收情况时,其他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件即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