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2021〕4号

发布时间:2021-06-24 10:18点击数:来源: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

      

环罚〔20214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451146XW(1-1)

地址:淮南市高新区智慧谷7号楼

法定代表人:童彬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3月18日下午,我分局接到淮南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电话通报:位于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境内的淮南市鑫森物流园内有废旧电池转移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租用鑫森物流园仓库贮存废旧铅酸蓄电池的企业为你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你公司与有资质单位签订了处置合同并从专网申报备案填报转移联单,现场贮存了大约93吨废旧铅酸蓄电池,废旧铅酸蓄电池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旧铅酸蓄电池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取证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废旧铅酸蓄电池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1615日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622

作者:张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