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2021〕5号

发布时间:2021-07-16 10:29点击数:来源: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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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

      

环罚〔20215

 


淮南舜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6494B(1-1)

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洞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孟令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6月28日,市大气巡查组在巡查中发现淮南舜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露天喷(刷)漆行为。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煤机车间北侧搭建有一大棚,大棚东、北、西侧均为敞开式,无封闭措施。大棚内西侧地面有大面积漆,大棚内有喷漆使用的气泵。大棚西侧有一小房间,房间内堆放有使用过的废油漆桶,部分为水性漆,部分为工业漆,房间内地面未作硬化防渗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取证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178日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0000壹拾贰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715

作者: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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