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应急罚〔2022〕2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田)应急罚〔2022〕2号
被处罚人: 水庆乐 性别: 男 年龄: 54 身份证号:340403196*******833
家庭住址: 田家庵区田东淮木新村内******邮政编码: 232001
联系电话: 138*****538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证据一:《关于卢庆军、闪福娟建材店“2021.7.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田政〔2021〕56号),证明水庆乐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行淮南分行营业部 ,账号 12609001040020813(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 或者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淮南市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