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应急罚〔2022〕3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田)应急罚〔2022〕3号
被处罚人: 芮长龙 性别: 男 年龄: 62 身份证号:340404********0417
家庭住址: 淮南市谢家集区夏郢孜谢二新村饲养厂***号 邮政编码: 232001
联系电话: 133******80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将生产经营场所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证据一:《田家庵区邹修成施工队“2021.7.2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田政〔2029〕9号),证明芮长龙将生产经营场所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五)(六)(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行淮南分行营业部 ,账号 12609001040020813(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 或者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淮南市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