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六)
政策解读六 公共利益界定
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这是前提条件。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分歧较大、重点关注的热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界定了公共利益,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需要”作了明确即下列六种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国防主要是指国防设施建设,外交主要是指使领馆建设。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水利、铁路交通、公路交通、水陆交通、民用机场设施等。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也包括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项目。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公共事业是指面向社会,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目标、直接或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活动。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主要有公共提供、市场提供和混合提供三种基本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公共事业与公益事业有差异。公益事业是非营利性的;而公共事业范围比公益事业范围更广,不排除具有营利性的项目。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国有土地上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致包括二类:一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二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五)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目前只有《信托法》界定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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