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潘集区贺疃镇张全宝小吃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4******KRTG1A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全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4********2039
2021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潘集区贺疃镇对潘集区贺疃镇张全宝小吃部依法进行检查,该超市法人张全宝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店内未悬挂或摆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小吃部法人张全宝按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依法悬挂或摆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潘集区贺疃镇张全宝小吃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潘集区贺疃镇张全宝小吃部仍未在店内悬挂或摆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当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未悬挂或摆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经营立案查处,并指派李东董、聂飞负责调查处理。
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2021年12月6日检查当事人面馆发现当事人店内未悬挂或摆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当事人面馆发现当事人店内仍未未悬挂或摆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未在店内悬挂或摆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经营的事实;
2、 现场拍摄未在店内悬挂或摆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经营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未在店内悬挂或摆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经营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未在店内悬挂或摆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经营的事实的情况;
4、当事人陈述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可;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1年12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淮市监潘罚告字〔2021〕610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行驶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悬挂或摆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姓名、经营的食品品种。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摊位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经营场所、摊位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减轻处罚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袁庄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作者:陶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