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淮(谢)环罚〔2022〕3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淮(谢)环罚〔2022〕3号
安徽杰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4463596N
法定代表人:朱小同
地址:淮南市潘集区袁庄红旗楼商贸文化广场(南区)304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5月31日,谢家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夜间巡查时发现,应台孜路口向北约500米处道路西侧有散状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苫盖等防尘措施,物料堆体面积约30平方米,现场已拍照。2022年6月1日对夜间巡查问题进行进一步核实,经调查了解,堆放的散状物料为电厂炉渣,为安徽杰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23日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淮(谢)环罚〔2022〕3号 |
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
安徽杰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送 达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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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方 式 |
直接送达 |
收件人签字 (或盖章) 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送达人 (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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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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