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应当向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但依照本办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 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排、部署、协调、指导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对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及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牵头组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主要负责与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联系、接受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问询负责接受法律咨询,办理与法律相关的事项,以及对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事项问询的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职能部门及辖属县支行政务公开实施情况。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业务职能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联络员配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对外公布政务公开联系电话,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政务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淮南市中心支行的职责、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以及变更情况;
(二)淮南市中心支行发布的本部门文件;
(三)淮南市中心支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淮南市中心支行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七)淮南市中心支行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八)淮南市中心支行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淮南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
(十)淮南市中心支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十一)淮南市中心支行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信息;
(十二)淮南市中心支行的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方式;
(十三)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淮南市中心支行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基本程序:
(一)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行领导的指示、决定,制定方案,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实;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密规定送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分管行领导审批,重大政务事项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己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并进行研究处理;
(七)对己公开信息及意见处理情况存档。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事项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当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对本阶段工作进行公开;临时性工作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政务事项,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公开方式;
(一)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合肥中心支行子网站、地方政府网站;
(二)地方政府文告;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五)机关办公场所公告栏、行政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等;
(六)档案室;
(七)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申请对其公开。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到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应当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的当日应当及时登记,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需要本单位业务职能部门协助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必须及时提供协助。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淮南市中心支行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淮南市中心支行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告知申请人淮南市中心支行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淮南市中心支行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根据所需公开的政务信息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形式予以提供:
(一)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二)以文书、图片、照片、计算机可读取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安排查阅;
(三)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方式存在的政务信息,可根据申请安排观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提供形式。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淮南市中心支行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淮南市中心支行更正。有权更正的淮南市中心支行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淮南市中心支行职能范围的,淮南市中心支行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 淮南市中心支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淮南市中心支行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淮南市中心支行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政务事项和信息,可以依法免于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淮南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淮南市中心支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淮南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信息;
(四)淮南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对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机关各职能科室及辖内县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部门或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而未公开的;
(二)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三)公开信息失真的;
(四)在政务公开过程中侵犯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
(五)擅自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务事项的。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公开的事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辖属分支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事项。
第二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南市中心支局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