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信息的保密安全管理,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同时确保辖区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监督、推进中心支行依法行政的规范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和中心支行保密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支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和保密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在执行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各项保密工作制度的前提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中心支行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工作归口中心支行保密委员会管理,负责重大政务公开事项的审核、审批和责任追究工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行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和内容的审核;
(二)按照依申请公开制度规定,负责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政务信息咨询答复涉密情况的审核。
(三)负责政务公开对外宣传资料等信息涉密情况的审核。
第四条 政务信息保密审核实行签批制度。凡涉及金融重大法规政策的公开信息、敏感信息和超过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由办公室审核后,送请行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中心支行除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公开信息外,其他资料均为保密制度的保密范畴。
第六条 下列政务事项和信息,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免于向社会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二)属于中心支行内部不宜公开的研究信息、工作信息以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社会混乱的信息;
(四)中心支行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与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六)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或取得第三方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授权手续、保密审核手续的,方可对外公开。
第七条 中心支行政务公开中涉及金融有关数字的,要以货币信贷与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没有授权对外公布的金融数字,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八条 加强复印机、传真机、计算机和网络使用管理,政务公开信息中,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单位信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人员的政务公开保密观念教育;政务公开联络员和系统使用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要认真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对因不执行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的,要根据保密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