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关于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及久悬业务管理的通知

淮南银发〔2012〕95号

人民银行凤台县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淮南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淮南分(支)行、徽商银行淮南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淮南市分行、淮南淮河银行、淮南通商银行:

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不断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管理,账户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但从2012 年支付结算综合执法检查和账户管理系统监测情况中发现, 部分银行机构对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及久悬业务的管理有所放松,存在已撤销账户未向人民银行报告、非基本存款账户空挂、对久悬账户设置及后续处理不到位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和久悬业务,现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71 号)(以下简称《71号文》)等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和久悬业务管理。

二、规范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销户业务

(一)银行机构在为客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销户手续时,应了解客户销户原因,对存款人有《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 情况的,不得以转户销户方式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二)银行机构在为客户办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手续时,应要求存款人交回开户许可证。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的,应要求存款人提供在报刊媒体上发布的遗失公告办理销户手续。

(三)对基本存款账户符合因转户销户原因条件撤销的存款人,其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监测,及时联系存款人,告知其应在撤销其基本存款账户后 10 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三、规范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对未报备的已撤销账户要及时予以整改。

四、规范久悬账户管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对未报备的已撤销账户要及时予以整改。备案类银行结算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对未报备的已撤销账户要及时予以整改。

五、规范久悬账户管理

(一)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睡眠户”,银行机构应按照《办法》第五十六条及《71 号文》有关规定,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二)对已按照规定认定自愿销户并列入久悬管理的银行结 算账户,银行机构可在业务系统中予以撤销,并设定久悬标志(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久悬账户管理),同时应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对存款人启用或撤销久悬账户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在 账户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久悬。

(三)对纳入久悬管理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应积极联系客户办理销户或重新启用的核准手续,减少对账户管理资源的占用。

各银行机构对账户业务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报告我中心支行。

联系人:丁晓冬、魏

电话:2686738,2686906。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

2012年8月31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