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淮南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的通知

淮南银发〔2016〕111 号

人民银行凤台、寿县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淮南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淮南分(支)行、邮政储蓄 银行淮南市分行、徽商银行淮南分行、各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 行,淮南矿业集团财务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 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工作标准、程序和方法,提高金融管理与服务效率,促进淮南市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淮南市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淮南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

2016 12 23

 

附件

淮南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监督管理,规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标准、程序和方法,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安徽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及辖内分支机构对淮南市辖内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淮南市辖内拟新设立的以下机构:

(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拟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通过重组、改制、合并或分立等方式拟新产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其他拟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前款规定的分支机构是指支行级以上(含支行)的机构, 不包括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等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支行级以下新设机构、原已设立机构迁址更名若涉及金融管理与服务事宜,相关银行机构直接与所在地人民银行有 关职能部门联系办理。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人民银行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在淮南市区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负责履行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责;在淮南市县域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负责约谈, 其他环节的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责均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履行。 相关工作标准、程序和方法参照本指引。

第六条  人民银行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应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

第七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实行集中受理、分项办理、分级审批、集中核验和统一反馈的方式。

第八条  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成立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中心支行行长任组长,各分管行领导任副 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科(金融稳定科)、调 查统计科、会计财务科、支付结算科(营业室)、科技科、 货币金银科、国库科、征信管理科、外汇管理科、反洗钱科 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货币信贷管理科(金融稳定科),负责淮南市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申报受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报告与接洽

第九条  淮南市新设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区域分行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筹建请示后,其发起人、上级行、主管部门或筹建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告知所在地人民银行。获得监管部门的筹建批复后,其发起人、上级行、主管部门或筹建工作负责人应当及时与所在地人民银行接洽,并提交筹建情况报告。筹建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筹建的文件;

(二)拟设立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注册 资本及股本构成、营运资金额等;

(三)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该机构的 有效书面文件;

(四)筹建方案,包括拟新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发起人或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等;

(五)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将适时约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上级行、主管部门或筹建工作负责 人,了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金融 服务需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告知人民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 范围、标准和金融管理方面的要求,指导新设银行业金融机 构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筹建阶段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在货币政策、金融稳定、金融统计、会 计、支付结算、科技信息、货币发行、国库、征信管理、外 汇管理、反洗钱、清算服务、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好 人员、制度、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阶段,应按照《淮南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的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标准和要求,向所在地人 民银行提交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总申报书。

第十三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总申报书时,应根据拟申报的项目填写并提交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 书,包括:

(一)货币政策类;

(二)金融稳定类;

(三)金融统计类;

(四)会计类;

(五)支付结算类;

(六)科技信息类;

(七)货币发行类;

(八)国库类;

(九)征信管理类;

(十)外汇管理类;

(十一)反洗钱类;

(十二)清算服务类;

(十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类。

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表《淮南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上述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基 础上,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 范围,结合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增加有关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集中申报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以下书面 材料:

(一)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拟新设机构名称、营业地址、 业务范围,与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开办业务相关的筹建是否达到开业条件,申请检查验收项目;

(二)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总申报书;

(三)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

(四)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及相关书面材料;

(五)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六)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七)本次未申报项目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获得开业批复后,应及时将开业 核准文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送至 所在地人民银行。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收到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集中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新设银行业机构申报事项属于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且提供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提供的申报 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补充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后根据经营需要再次提出增加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或系统的,应按照《淮南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的要求,直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报,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该申报的受理、审核和反馈。

    第四章 审核与反馈

第十七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辅导,确保其符合岗位工作要求。所在地人民银行根据新设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需求,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所在地人民银行受理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后,根据具体申报事项,由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 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所在地人民银行依据相关金融管理要求及服务标准,根据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可组织开 展集中现场核验工作。

第二十条  所在地人民银行根据审核、验收情况,做出是否同意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 与服务体系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准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人民银行根据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 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或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规定进行申报, 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人民银行将约见其发起人、上级行或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暂缓 其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或开办相关业务;已经接入或开办 的,依法予以中止或终止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相关业务的,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市新设银行业机构开业管理暂行办法》(淮南银发〔2013〕1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