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废止)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淮南市中心支行)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信息,淮南市中心支行应当主动公开:
(一)淮南市中心支行的职责、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二)淮南市中心支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四)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五)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六)淮南市中心支行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七)淮南市中心支行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淮南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
(九)淮南市中心支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十)淮南市中心支行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信息;
(十一)淮南市中心支行的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方式;
(十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淮南市中心支行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在公开信息前,淮南市中心支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淮南市中心支行信息公开程序:
(一)第三条第一、二、三、七、十一、十二项规定的信息,由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开。
(二)第三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信息,由生成该信息的部门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送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三)第三条第八项所规定的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及限额标准,由淮南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集中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由淮南市中心支行采购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后对外公开。
(四)第三条第九项所规定的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由生成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会签办公室后对外公开。需要行领导审批的,应报送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五)第三条第十项规定的有关人员录用、招聘信息由淮南市中心支行人事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第六条 淮南市中心支行主动发布的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6〕129号)执行。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淮南市中心支行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一)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合肥中心支行子网站、地方政府网站;
(二)地方政府文告;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五)机关办公场所公告栏、行政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等;
(六)档案室;
(七)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下列信息,淮南市中心支行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淮南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淮南市中心支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淮南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淮南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淮南市中心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淮南市中心支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淮南市中心支行纪委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淮南市中心支行辖内分支机构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外汇管理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南市中心支局按照上级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