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5 16:22信息来源:市残疾人联合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市残联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诚恳接受人民监督,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负责地办理每件建议、提案,要在办实上下功夫,全力提高办理质量。

第三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范围: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提案。

第四条  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由书记负总责,理事长具体抓,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办理有关事项,各室负责具体办理落实。

第五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原则:

(一)坚持为人民办实事,做好调查研究,努力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各承办科室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中反映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的重大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承办中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及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了解他们的意图和对办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对比较复杂的建议或提案,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认真办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属于本科室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涉及残疾人事业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超越我会职权范围,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转办、协调、催办、督办工作,及时了解办复和落实情况,掌握工作进度。

(四)坚持分级负责制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要坚持科室主要负责人审定把关、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

(五)坚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在办理过程中,承办科室要采取多种形式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特别是重要的建议、提案,要与他们共商解决办法。办理完成后,要主动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时了解办后情况,并填写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确保每件建议、提案的办理满意率达100%。

第六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程序:

(一)交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办公室汇总交办,各承办科室收到由办公室转送的建议、提案后,应认真梳理建议和提案,对确实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待重新商定承办科室后进行改办,不得自行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的,视为没有意见。

(二)承办。各承办科室接到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后,要指定专人负责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对办理工作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把办理任务落到实处。对重大建议和提案,由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主持办理。

(三)催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任务交办后,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坚持定期催办、检查、督办。

(四)审核。办公室对回复意见进行校核,经理事长审核,由书记审定签发。

(五)答复。

1、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有关职能科室提出书面意见,办公室核稿后,以联合会名义逐人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各科室将回复文件书面寄送代表、委员,并抄报市人大人代联委、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作为会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具体承办的有关科室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意见函送主办单位,并抄报市人大人代联委、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作为主办和分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具体承办科室应根据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办理,答复意见须附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表》。

2、答复意见注明A、B、C。答复意见(包括会办件)第一页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并明确答复,用“A”标明;所提问题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理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解决,在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答复,用“B”标明;所提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情况,作出解释,用“C”标明。

3、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科室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办理任务。努力实现办复率、沟通率、满意率达到100%的目标。要注重办理效果,不仅要做到“件件有答复”,更要努力做到“事事有着落”,真正使办理过程成为解决问题的过程。

4、若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科室要抓紧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

5、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督办、市政府分管领导领办、市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建议或提案,以及市人大人代联委、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列为开门督查的建议,各承办科室要主动衔接,制订方案,做好重点建议提案开门办理的组织工作。

6、各承办科室要在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写出书面总结。

第七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交办事项纳入目标管理。由办公室根据年度目标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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