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五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51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1-07-16 16:27信息来源:市残疾人联合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淮残提[2021]2

    

 

关于市十五届政协次会议

151号提案的答复函

 

赵勇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残疾人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盲道建设和管理的建议”提案,经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者安全出行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市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方面取得了较大发展,为方便残疾人出行提供了便利。同时,客观上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建成后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后续的维护、维修问题,以及盲道等无障碍设施被侵占、破坏,改变原有用途的情况时有发生;是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不足,致使部分规定不能有效实施;四是规划、审批、监管上需进一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滞后,成为制约特殊人群融入社会的主要因素。

针对以上问题,市残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9〕51号),向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发《淮南市残联关于加强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的函》,建议:进一步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改造,多方推动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化工程审批和督查;推进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及其他相关规划设计与审批中加强对无障碍设计的监督管理建议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擅自占用或者毁损无障碍设施行为,加大处罚与管护力度。

2020年5月1日《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施行,其中: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占用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妨碍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下一步,市残联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落实《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一是了解掌握残疾人无障碍各项需求。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过程中,残疾人需要提供哪些无障碍设施,需要什么标准的设施,要将残疾人最直接、最迫切、最深刻的需求,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传递残疾人呼声,维护残疾人权益。二是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社会监督。市残联将通过开展助残志愿者对侵占、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进行“随手拍照”等活动,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督促和提示。三是推动将无障碍建设纳入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配合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细化、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致力于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建筑、交通、信息和社区等方面的无障碍设施和服务。

 

办复类别:A

联系电话:2694164

人:周坦                 

 

       

2021714

 

 关于市十五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51号提案的答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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