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县(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强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实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27日
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支持各级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厅及时商省残联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于30日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解下达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皖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部门预算批复后,省残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根据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提出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对需提前下达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因素法分配,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市、县(区)倾斜。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市、县(区)残疾人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市、县(区)财政人均财力情况和贫困情况等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的指标。
第六条 市县财政、残联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及时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各地要统筹管理使用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安排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包括以下方面:
(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等。
(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等。
(三)残疾人就业扶贫。主要用于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等,为提高残疾人生产就业能力提供服务。
(四)残疾人托养。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给予补贴。
(五)残疾人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和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等。
(六)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七)残疾评定。主要用于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给予补贴。
(八)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九)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十)其他。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16〕111号)政策规定的使用方向,经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九条 各级残联负责制定本区域内相关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彩票公益金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标识。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按照中央和省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各地残联应对相关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检查、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